柞水县司法局2019年部门综合预算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全县普法和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办、各部门、各行业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管理指导全县法律援助、公证和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5、负责指导全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6、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财装备和警车管理工作。
8、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10、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县司法局设5个内设股室,分别是办公室、法治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公证律师管理股和社区矫正管理股;下设1个行政单位柞水县法律援助中心和1个全额事业单位柞水县公证处。
二、2019年年度部门工作任务
1、加强普法依法治理,提升法治建设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加大“法律六进”工作力度,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和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抓好普法宣传提质增效工作。继续深化依法治理工作,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诚信守法企业”“法治学校”等民主法治创建活动。
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健全完善法律服务体系,打造高标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律师、公证人员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落实好法律顾问制度,继续抓好法律扶贫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做好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保等领域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
3、加强特殊人群监管,提升社会管理水平。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监管,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进一步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调查评估质量。继续做好社区矫正中心和“新航之家”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工作,提档升级。开展技能培训,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等问题,促使其更好融入社会。
4、加强矛盾排查化解,提高矛盾调处能力。做好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认真实施《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方法》,做好村级人民调解补贴兑付工作。
5、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司法所工作的要求,配齐司法所工作人员,落实好司法所经费预算和司法所干部职级待遇,加强司法所业务用房和业务装备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6、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行能力。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夯实“两个责任”,落实各项制度。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部门的部门预算包括部门本级(机关)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本部门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共有1个,包括: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柞水县司法局部门本级(机关) |
2 | 柞水县公证处 |
四、部门人员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人员编制18人,其中行政编制15人、事业编制3人;实有人员24人,其中行政19人、事业5人。
五、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及资产购置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底,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共有车辆6辆,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1套(体育场普法LED屏)。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价20万元以上的设备0台(套)。
六、部门预算绩效目标说明
2019年本部门实现了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60.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当年拨款0万元。
七、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说明
(一)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360.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2.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103.74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的增加和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
2019年本部门预算支出360.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42.02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2019年本部门预算收入较上年增103.74万元,主要原因同上。
(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
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360.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42.0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0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收入较上年增加103.74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的增加和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360.0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42.02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0万元,2019年本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较上年增加103.74万元,主要原因同上。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明细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342.02万元,较上年增加103.74万元,主要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的增加和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
2、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本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42.02万元,其中:
(1)行政运行(2040601)221.03万元,较上年增加52.42万元,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
(2)基层司法业务(2040604)24万,较上年持平。
(3)普法宣传(2040605)16.5万元,较上年持平。
(4)律师公证管理(2040606)31.3万元,较上年增加8.63万元,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的增加和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
(5)法律援助(2040607)3万元,较上年持平。
(6)社区矫正(2040610)3.5万元,较上年持平。
(7)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31.86万元,较上年增加31.86万元,原因是2018年没有预算到单位,2019年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纳入预算。
(8)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9.42万元,较上年增加9.42万元,原因是2018年没有预算到单位,2019年将行政单位医疗纳入预算。
(9)事业单位医疗(2101102)1.41万元,较上年增加1.41万元,原因是2018年没有预算到单位,2019年将事业单位医疗纳入预算。
3、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的明细情况
(1)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42.02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301)257.17万元,较上年增加93.93万元,原因是正常调资晋档带来的人员经费增长和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等纳入预算;
商品和服务支出(302)83.23万元,较上年增加0.95万元,原因是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的增加;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03)1.62万元,较上年增加0.36万元,原因是遗属人数增加;
(2)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342.02万元,其中:
机关工资福利支出(501)257.17万元,较上年增加93.93万元,原因是实行政府会计制度;
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502)83.23万元,较上年增加0.95万元,原因是实行政府会计制度;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509)1.62元,较上年增加0.36元,原因是遗属人数增加。
(四)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部门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
本部门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
(六)“三公”经费等预算情况。
2019年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支出16.8万元,较上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8万元,较上年较上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4万元,较上年持平。
会议费3万元,较上年5.3万元下降2.3万元,下降43.4%,原因是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办法,压缩会议规模和次数,对会议费预算进行压减。培训费3万元较上年度6.8万元下降3.8万元,下降55.9%,原因是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办法,压缩培训人数和天数,对培训费预算进行压减。
(七)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本部门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83.23万元,较上年增加0.95万元,主要原因是县公证处由差额事业单位转为全额事业单位经费增加。
(八)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共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服务类预算9万元。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基层司法业务专项经费:是指按照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办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商政司发〔2016〕67号)文件精神,将镇办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部分人头经费统一预算到县司法局,用于基层司法所开展专项活动的补贴和日产工作的考核、奖评、指导。
文稿编辑:张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