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亮点
■ 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
■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
■ 加快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能源成本
■ 加强土地供应利用统计监测,盘活存量土地,实行差别化的供地价格,分类保障项目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为市场主体提供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等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依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督管理
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的《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亮点有哪些?《条例》施行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有何意义?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办)主任张晓光。
以《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自2018年5月1日《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以来,全省市场主体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政务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政府监管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趋于良好,全省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形成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和新问题。
今年1月1日,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我省条例与国家条例在框架结构、内容表述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亟须修订完善。特别是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对我省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也为做好《条例》修订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注入了强大动力。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要求以《条例》修订出台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张晓光说,在修订过程中,省人大统筹协调推进,省政协积极指导帮助,省司法厅等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予以大力支持,有关协会商会、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了宝贵意见建议。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条例》修订工作圆满完成。
贯彻中央要求 对标先进水平
《条例》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框架结构保持一致,共七章77条,包括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
张晓光表示,《条例》修订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方面:
一是贯彻中央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保持与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衔接,将国家条例的新思想、新要求、新任务落细落实,力求更具体更可操作。
二是对标先进水平。积极复制借鉴北京、上海等地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复制推广创新,切实发挥法治引领作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提供法治化和制度性解决方案,切实提升《条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固化已有成果。在延续《条例》有益条款的基础上,将近几年来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果、新做法上升到法治层面固化下来。
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条例》贯穿了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总体目标,落实省委《关于凝心聚力埋头苦干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的意见》要求,将打造内陆改革开放高地、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新思想、新提法、新要求写入《条例》,体现了新时代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使命新任务。
此外,《条例》还充分体现了公平性、创新性等特点。
《条例》明确提出“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强调“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发展的政策,依法平等享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权利”,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思想。
《条例》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政务服务数字化、招商引资跟踪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审批监管、信用修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且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作出了规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张晓光表示,《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必将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陕西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摘自《陕西日报》2020年12月22日 记者 程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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