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民政局城乡低保、农村特困提标政策,有效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与柞水县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再次提高,新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低保
全县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60元/人月提高到590元/人月;分类施保标准调整为:未成年人和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金由168元/人月提高到177元/人月,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由280元/人月提高到295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由原来的4320元/人年提高到4830元/人年。其中,A档救助标准由36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B档救助标准由32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C档救助标准提高到由200元/人月调整到240元/人月;分类施保标准调整为:未成年人和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金由108元/人月提高到12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及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由18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三、农村特困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来的6000元/人年(含200元实物)提高到6300元/人年(现金不低于6100元/人年)。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本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供养标准的再提高,有效提升了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发挥了社会救助兜底作用,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民生厚度、政策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