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柞水县制定出台《关于奖励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为《细则》),把村干部收入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挂钩,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营造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干事创业的正向激励氛围,不断夯实乡村振兴基础。
《细则》本着收入决定奖励、科学合理分配、多劳多得、公正透明依法的原则进行奖励。明确奖励对象为对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现任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其他村、组干部或对壮大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农村党员群众。
科学设置奖励标准。《细则》指出,以村(社区)为单位,按照村集体经济纯收入的总量和增量为奖励标准。总量按3-10万元、10-30万元、30-50 万元、50-100万元、100万元以上5个等次划分;增量是当年的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减去上一年度的村集体经济纯收入,当增量出现负增长时当年不得奖励分配。奖励分配的比例为年度村集体经济纯收入中增量的20%, 对年度集体经济纯收入在3-10万元(含10万元)的村(社区), 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年度集体经济纯收入在10-30万元(含 30万元)的村(社区), 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年度集体经济纯收入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村(社区), 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年度集体经济纯收入在50-100万元的村(社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年度集体经济纯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村(社区), 最高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