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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严格落实新的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来源:民政局 辛宁侠 徐欢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3-06 09:48

近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标准的通知》柞民发〔2020〕25号,通知要求为切实提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点救助对象的保障水平,现将我县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调整如下: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增发30%低保金,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08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168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08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168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80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280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 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 )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其中农村低保对象180元/人月;城市低保对象280元/人月。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医疗救助的人员。

上述各类人员增发的保障金不得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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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局长夏先平同志指出:“这次分类施保调整更为规范、明确,我们要严格执行新的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及标准,确保分类施保政策平稳、健康、可持续运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县民政局低保股在九个镇办低保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加班加点完成了2020年一季度低保复核,修改了系统中分类施保异常信息712条,及时发放了2020年1季度城乡低保资金3015户6970人7618722元,其中分类施保金为3077人1261644元。切实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在疫情期间的正常生活,使新的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政策落到了实处。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