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人社函〔2019〕85号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9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业,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9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帮助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失业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人社发〔2017〕527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团市委、市工商联《关于实施商洛市青年见习三年计划的通知》(商人社函〔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9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相关政策
1、就业见习计划:2019年上级分配我县见习名额总计150人。
2、就业见习范围:见习人员范围是毕业年度(即从毕业当年1月1日起的12个月)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见习。已经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不得重复参加。
3、就业见习期限: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在脱贫攻坚期间,见习人员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的,其见习期限最长可放宽至12个月。
4、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见习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发生活补助。按照《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见习人员依据见习协议上岗见习期间,见习单位应按月向其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在就业补贴受理期向县人社部门申报见习生活补贴。
二、见习工作程序
(一)见习单位及岗位申报
本县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符合《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开展就业见习单位申报与岗位需求征集工作。
1、对2018年度已经县人社局发文认定的见习单位(除机构改革单位)不再重复申报认定,只需结合本单位2019年度见习岗位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见习岗位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柞水县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2);
2、对需重新申请认定见习单位的,请严格按照《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规定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申报见习单位应提交的材料有:《柞水县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柞水县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登记表》(附件2);《柞水县就业见习指导老师登记表》(附件3);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注册登记资质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或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复印件);能够证明本单位具有独立财务的相关证明。
3、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考察后,报请县人社局审核认定为就业见习单位的方可参与就业见习工作,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就业见习工作。见习岗位汇总后由县人社部门按程序发布。
(二)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申请
1、登记信息。有见习意愿的毕业生及失业青年需本人现场填写《柞水县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附件4)或登录柞水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下载登记表,填写相关信息。
2、提出申请。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持二寸证件照片3张、《柞水县就业见习人员登记表》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毕业证复印件3份、就业创业证复印件3份、人事代理合同3份、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的需提供扶贫部门证明1份向意向见习单位或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见习申请。经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后根据见习单位和毕业生意愿,安排参加见习。
3、签订协议。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应进行沟通交流、双向选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见习协议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可重新选择见习单位,或由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见习单位。
4、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应在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失业青年上岗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申请材料包括:见习人员名单、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等。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保,并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见习单位。
5、见习上岗。见习单位收到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通知后,按见习协议约定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未收到书面通知的见习单位,不得组织见习人员上岗见习。
三、见习工作要求
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必须按规定在见习单位上班,若省、市、县在检查或抽查过程中,发现未在见习单位上岗见习的,将取消其见习资格,且在以后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政审证明等相关材料中注明该事项。
2、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必须服从见习单位及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安排,接受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采取见习单位考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电话检查、实地抽查及省、市相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见习人员不得私自更换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本人若因故需要终止见习,需向人才中心和见习单位提出申请,经双方同意后,见习生方可终止就业见习。
3、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必须每月5日前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上个月考勤表(见习单位填写当月考核意见并加盖见习单位公章)及工作期间照片(不少于3张)或影像资料,未按时提交者视为不在岗,取消其见习资格。
4、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见习人员按规定正常出勤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计算;月出勤时间10至15个工作日的,当月见习生活补贴按规定月标准的50%计算;月出勤时间不满10个工作日的,当月不享受见习生活补贴。
5、各见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加强对见习人员的日常考勤及考核,按规定垫支、申领见习生活补贴。对见习单位与见习生合谋套取、骗取见习补贴等见习补贴管理发生问题的,要严格按分工倒查责任,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见习人员责任。
6、按照政策要求,见习期满,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符合企业吸纳就业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7、由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有相关指标限制,请欲申报就业见习单位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认真宣传,并于7月26日前将就业见习单位申报材料明确专人报送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便集中进行审核和认定。逾期将不予受理。
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914-4327334
附件: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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