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矿山企业:
根据《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陕国土资发【2018】92号)、《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返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8】117号)要求,现将保证金返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返还范围
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矿山企业。
二、返还办法及程序
(一)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在建、生产、停产矿山保证金返还。
一是矿山企业已经实施恢复治理任务,可申请保证金返还。需提供材料:(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保证金返还的报告;(2)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的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意见;(3)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企业盖章);(4)保证金缴存收据;(5)矿山企业保证金返还的有效对公账户信息;(6)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并带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矿山企业已制定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计划或近期治理恢复规划的,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已实施治理但未申请验收的,可参照本条执行。需提供材料:(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返还保证金的报告;(2)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计划或近期治理恢复规划;(3)保证金返还申请表(企业盖章);(4)保证金缴存收据;(5)矿山企业保证金返还的有效对公账户信息;(6)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并带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7)矿山企业治理恢复承诺书。
三是生产矿山未实施治理恢复且未制定治理恢复计划或规划的,签订基金使用监管三方协议后,将保证金转入矿山企业基金账户。需提供材料:(1)基金使用监管三方协议(应有基金对公专用账户信息);(2)保证金缴存收据;(3)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并带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矿山企业治理恢复承诺书。
(二)采矿许可证废止(过期)、注销的责任主体灭失或政策性关闭矿山的返还。
一是责任主体灭失且未落实治理义务的矿山,其已缴存保证金和利息不予返还。
二是对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的,可返还保证金。需提供材料:(1)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相关材料;(2)保证金返还申请表;(3)保证金缴存收据;(4)原矿山企业指定的有效账户信息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账户信息;(5)矿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并带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可返还保证金。需提供材料:(1)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保证金返还的报告;(2)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的验收报告及验收合格意见;(3)保证金返还申请表;(4)保证金缴存收据;(5)原矿山企业指定的有效账户信息;(6)矿山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委托其他人办理,还需出具委托书,并带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落实治理恢复义务的,其已缴存保证金及利息不予返还。
三、返还时限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已缴存保证金的矿山企业请于2019年3月26日前到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如不按期前来办理的,所产生的不便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联系人:赵万军 0914-4325113
柞水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20日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