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规定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现就全县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工作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乳制品制造144、调味品和发酵制品制造146、方便食品制造143,其他食品制造149、酒的制造151、制鞋业195、人造板制造202、木质家具制造211,竹和藤家具制造212、聚氯乙烯、肥料制造262(磷肥)、汽车制造361-367、电池制造384、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电力生产44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环境治理业772。通用工序:热力生产和供应443、电镀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二、核发部门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即可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柞水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由市生态环境核发,县环保局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三、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
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permit.mee.gov.cn/)。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三)提交书面申请
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受理审核
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四、申请时限
(一)纳入本公告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资料,且申请资料达到完整性、规范性要求。
(二)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五、法律责任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
逾期未申请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排污许可证核发及监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伪证排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其他说明
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柞水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