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规定,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停业期间未到我局办理相关停业(或歇业)手续。现公告期已满一个月,公告期间仍未来我局办理停业手续,本局决定注销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序号 | 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零售许可证号 | 企业(字号)名称 | 经营地址 | 注销理由 | 注销日期 | 备注 |
1 | 柳太霞 | 611026100260 | 八八商店 | 柞水县营盘镇小峪口水磨村一组 | 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 | 2019年2月11日 | 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 |
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