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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部分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告

来源:县市监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8-07 15:59

柞水县域内无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道仁和社区92号陕客侠电商园区中心***区***号等经营场所(住所)。请凡经柞水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场所(住所)为:商洛市柞水县乾佑街道仁和社区92号、陕客侠电商园区中心***区***号的各类市场主体,于2025年9月6号前,依法到柞水县行政审批局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7日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