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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服务指南

来源:县房产管理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6-21 11:31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22周岁至60周岁之间)。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主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且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

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1860元/月。

2.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2065元/月。

3.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1)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分配文件),且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2)月收入不高于4028元/月。

4.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1)持有我县户籍进城稳定务工人员;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3)在我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4)在主城区具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男在

60岁以内,女在50岁以内我县进城务工人员。

5.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名下拥有车辆且价值超过10万元的(不含税,以购置发票为准):

(2)名下拥有工商登记信息且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的;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住房应具备基本生活设施条件。

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提出申请(网上办)→ 资格审核 → 进入轮候 → 实施保障 → 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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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

(二)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三)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五)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承租人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取消条件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