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驻柞各单位:
为做好2024年度工伤和失业保险工作,维护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各参保单位及时足额缴纳2024年度职工工伤、失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商洛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关于明确2024年缴费基数的通知》,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县各单位工伤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和缴费费率
(一)工伤保险费。参保范围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临聘人员),缴费费率为0.2%(教育、卫生为0.4%),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用缴纳。
(二)失业保险费。参保范围为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临聘人员),缴费费率为1%,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 0.7%、个人缴纳 0.3%。
二、缴费基数
(一)2024年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暂定为7028.67元/月,征收标准上限为21086元/月,下限为4217.17元/月。
(二)参保职工月工资(不含特殊岗位津贴、独生子女费、乡镇干部津贴、公车改革补贴等)低于4217.17元/月的,按4217.17元/月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高于4217.17元/月的,按照职工月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
(三)因工伤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缴费系统暂未完全调整到位,以上确定的2024年缴费基数暂时截至2024年3月31日,后期的缴费相关事宜将及时通知。
三、缴费方式
(一)2024年度工伤、失业保险从2024年1月2日开始缴纳。用人单位可采取按年、半年、季度或月缴费方式缴费。
(二)各单位经办人员先到柞水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伤失业保险经办中心窗口办理申报手续,完成费款核定后,系统会自动将费款核定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一般需要半天或1天时间)。
(三)税务部门接收到费款核定信息后,各单位经办人员可自行登录税务部门“单位社保费客户端”进行申报确认,确认无误后征收开票并选择缴款方式,已签订三方协议的可直接扣款,未签订三方协议的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费凭证”到商业银行完成缴费,也可到税务部门办税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四、缴费程序
(一)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工伤失业保险费每年都已预算至各单位,在预算拨付前每月缴纳的工伤失业保险费,需要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二)非财政供养单位: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单位,由单位自行缴纳。
五、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后果
工伤保险缴费不能出现断缴情况。如发生断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所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政策依据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人社部〔2016〕29 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时足额为职工参保缴费,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到各项工伤或失业保险待遇。
(二)强化宣传。各镇办、各主管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伤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参保缴费等工作,督促各下属单位、按时足额参保缴费,确保管辖领域不发生断缴、漏保现象。
(三)按时参保。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不按时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对于拒不参保的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相关规定处理。
业务政策经办咨询电话:0914-4321105
县税务局业务咨询电话:0914-4321373
柞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柞水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