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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来源: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6-21 17:49

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

1.执法主体: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消防监督人员:郑强(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薛燕超(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马逢鹏(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程茁倬(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3.职责权限: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调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建立相应的消防资料档案;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其他的消防监督检查。

二、法律依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救济渠道

1.当事人在接受消防救援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2.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3.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4.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消防救援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给予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万元以上(含一万)罚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处罚,以及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消防救援机构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消防救援机构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8.是否违规动用明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9.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10.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

12.是否存在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违法行为。


柞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6月21日

 

文稿编辑:周炆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