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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来源:县烟草局 县烟草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7-05 11:4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完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提升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水平,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性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第六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最近零售点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中心位置。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七条  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具体布局标准:

分别对城镇和农村设定布局标准,其中城镇分为7个子类,农村分为3个子类。

一、城镇

根据繁华程度、人口流量、街区距离、消费水平、历史消费情况、发展前景等指标,综合分析,科学评定,设置以下七个区域。

(一)繁华区域

繁华区域是指商户相对集中,营业时间相对较长,消费者数量大、经济发展水平高、消费能力强的街区。繁华区域毗邻两个零售点在街道同侧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异侧间距不得小于20米;繁华区域(见附件)。

(二)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是指具有一定数量商户,按正常经营时间或短于正常经营时间营业,有一定的消费者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一般的街区及各镇政府所在地。一般区域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镇政府所在地街区零售点在街道同侧间距不得小于40米,异侧间距不得小于50米;一般区域(见附件)。

(三)居民小区

居民小区内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按100户(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足100户(300人)但超过30户(100人)的居民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的临街门面,面朝小区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路段所属的区域情况设置零售点。

(四)集市与生活服务区域

集中物品交易市场每50户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间距不低于40米。

(五)娱乐服务场所

涉及宾馆、酒店、KTV、旅游景点、酒吧、茶室等娱乐服务场所,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

(六)火车站、汽车站、客运中心

若面向外部经营,则按照所在位置所属的区域路段标准进行设置。若面向内部经营,5间固定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最多可设置3个。

(七)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隐患的前提下,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遵循“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单侧经营性场所设卷烟零售点1个,服务区内的加油站设卷烟零售点1个。

二、农村

(一)行政村

各行政村、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0米。

(二)移民搬迁点

移民搬迁点内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按100户(或常住人口300人)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不足100户(300人)但超过30户(10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1个零售点。

(三)厂矿区域

占地面积30亩或用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厂矿区域,为满足员工消费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三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第八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本规划所称“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认定标准:

(一)“经营场所”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交易、储存的地方;

(二)“独立的经营场所”指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从空间上相分离,两者在空间上互相断开,不能出现无障碍通行的情况。在卷烟经营场所出现持证人、经营者、从业人员居住及与住所存在无障碍通行的场所均视为非独立经营场所;

(三)“固定的经营场所”指经营烟草制品的地方不可移动,且是合法拥有,不能是违章、临时、非法的建筑和流动摊点;

(四)经营场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需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记录,并经申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优先办理条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三)军烈属;

(四)残疾人(须具备经营能力);

(五)退役军人(持有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六)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群体;

(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下岗职工、贫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申请人应提供有效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审批发证,但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优抚政策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第四章   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8.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电玩游戏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地址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经营场所待拆迁或征用;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生态环境保护区等区域内;

8.书报亭、电话亭、流动摊点,以及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场所和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场地。

(五)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1.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

2.住宅小区除一楼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3.理发店、化妆品店、修理店、花店、干洗店、药店、服装店、打字复印部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4.主营建材、机电配件、五金配件、车辆销售及维修等经营场所;

5.肉食店、熟食店等影响卷烟制品吸味、卫生的经营场所; 

6.依据陕烟专〔2020〕36号文件《陕西省烟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其近亲属从事卷烟零售活动规定(暂行)》,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人员范围的:

(1)烟草系统干部、职工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

(2)烟草系统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

(3)烟草系统所属单位营销、专卖、内管、物流部门的干部、职工,其近亲属从事或参与私人营利性卷烟零售活动,不得在本人直接管理或服务范围内进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经营化工、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商品,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二)理发店、化妆品店、修理店、花店、干洗店、药店、服装店、打字复印部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十三)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电话亭、报刊亭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

(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

(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情形,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四)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是指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距离的区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柞水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示期满开始实施,2020年8月实施的《柞水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柞水县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统计表

 

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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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编辑:谢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