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业期满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现通告期已满一个月,通告期间仍未来我局提出恢复营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本局决定(收回)注销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个月)期满视为收回。
序号 | 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 零售许可证号 | 企业(字号) 名称 | 经营地址 | (收回)注销 理由 | (收回)注销 日期 | 备注 |
1 | 王晓晴 | 611026100080 | 惠民商店 | 柞水县小岭镇岭丰村一组 | 停业期满未提出恢复营业申请 | 2020年8月17日 | 许可证正、副本未收回 |
柞水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