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 

柞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办法

来源:互联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2-10 08:50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柞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有奖举报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奖励电话(附后),并向社会公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并严为线索提供人保密。
 第二条举报采取口头、电话、信件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事实应当清楚,尽可能提供书面证据,提倡实名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

(一)对2020年1月9日以来流入本县的湖北籍人员和去过湖北的柞水籍返乡人员,未如实报告去过湖北具体行踪和所在柞水流动接触的人员;

(二)对未按照隔离要求擅自流窜的疑似留观人员,或者对疑似留观人员监测管理不到位、责任落不实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

(三)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和店铺、超市等,借疫情哄抬物价出售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

(四)对各医疗机构未能及时有效处置发热患者的排查、诊疗和治疗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

(五)对不按程序私自乱发不实疫情信息的相关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捏造、嫁接和造谣的虚假疫情信息传报、转发等相关人员;

(六)对未经许可私自制造、贩卖不合格疫情防控物资的厂商、店铺等;

(七)对不遵守交通管制、医疗管理排查隔离诊疗治疗的当事人员,以及无理取闹、态度蛮横和阻碍执行公务的闹事者;

(八)在落实湖北、武汉疫源地流入我县的人员服务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不按要求落实责任户居家医学观察防控措施,经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隐患或严重失误的行为。

第四条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

(一)奖励范围。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举报范围的,举报人员应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线索,经查证人员信息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且属于未掌握的人员,由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奖励。

(二)奖励标准。按照查实情况严重程度,奖励标准为每条200元—1000元。

(三)奖励办法。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镇办、村(社区)干部排查核实中,刻意隐瞒个人信息,不据实登记报告或不配合排查核实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举报、登记、检查、处理和奖励资金审批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发放、领取,实行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排查防控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日终止。

附:24小时线索举报电话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0914-4321934
 0914-4325958
 
各镇办举报电话:
营盘镇:    0914-4281320
乾佑街道办:0914-4321178
下梁镇:    0914-4351026
小岭镇:    0914-4560678
凤凰镇:    0914-4261352
杏坪镇:    0914-4579206
红岩寺镇:  0914-4171700
瓦房口镇:  0914-4176208
曹坪镇:    0914-4488639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