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务动态 > 公示公告 > 

关于严厉打击隐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有关情况的紧急通告

来源:互联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2-05 08:25

为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近期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途径湖北(武汉)来柞返柞人员,以及与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和已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未进行登记的,要立即主动与所在镇(办)村(社区)联系报告,积极配合居家隔离14天。

二、疫情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和活动轨迹及接触对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疫情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未按照防控要求自我隔离,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疫情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五、疫情重点地区来柞返柞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疫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柞水县公安局
柞水县民政局
2020年2月4日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