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临时征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范围:本次征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主要包括以下4类:
1.防疫防护类。包括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橡胶手套、医用连体防护衣、护目镜等。
2.环境消杀类。包括过氧化氢、酒精、抗菌洗手液等。
3.治疗药品类。包括干扰素、丙种球蛋白、抗病毒胶囊或针剂等。
4.医疗设备类。包括红外线体温监测仪、救护车辆等。
二、征用对象:柞水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诊所、药店。
三、征用主体:县人民政府为应急物资征用主体,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各镇办和县经贸局、市监局、医保局配合实施。征用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并依法告知被征用对象。
四、其他事项: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提供所需应急物资。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临时征用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强制征用。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征用主体在15日内返还征用物资,并依法依规给予征用补偿。对于一次性消耗品,由征用主体按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0日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