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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征用疫情防控物资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1-31 15:15

为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临时征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范围:本次征用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主要包括以下4类:

1.防疫防护类。包括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橡胶手套、医用连体防护衣、护目镜等。

2.环境消杀类。包括过氧化氢、酒精、抗菌洗手液等。

3.治疗药品类。包括干扰素、丙种球蛋白、抗病毒胶囊或针剂等。

4.医疗设备类。包括红外线体温监测仪、救护车辆等。

二、征用对象:柞水县境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院、诊所、药店。

三、征用主体:县人民政府为应急物资征用主体,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各镇办和县经贸局、市监局、医保局配合实施。征用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并依法告知被征用对象。

四、其他事项:被征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提供所需应急物资。被征用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临时征用的,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强制征用。拒不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征用主体在15日内返还征用物资,并依法依规给予征用补偿。对于一次性消耗品,由征用主体按当地市场价给予补偿。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0日               

  

 

文稿编辑: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