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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通告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1-31 16:10

为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在全县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宾馆、酒店、招待所、饭馆、理发店、公共浴室、步行街、商店、书店、候诊室、高速公路服务区、菜市场、超市、小区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二、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制作告示牌,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居民小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所有出入小区的居民佩戴口罩,设卡检查出入小区居民是否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文稿编辑:徐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