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实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在全县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进入宾馆、酒店、招待所、饭馆、理发店、公共浴室、步行街、商店、书店、候诊室、高速公路服务区、菜市场、超市、小区等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二、各公共场所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制作告示牌,要求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居民小区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所有出入小区的居民佩戴口罩,设卡检查出入小区居民是否戴口罩,并测量体温。
四、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柞水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文稿编辑:徐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