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第 7 号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商政办发〔2018〕84号)、《商洛市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商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
二、禁用区范围
本次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为柞水县中心城区范围:北至柞水CNG加气站,南至下梁镇明星社区,东西两侧至山体,总面积约15.7平方公里。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业主或使用方应加强机械设备维护,确保不排放可视污染物,其它排放物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于冒可视黑烟、不能达标排放的机械设备,应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凡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排放可视污染物,以及未悬挂环保标牌的,从通告施行之日起禁止在禁用区范围内使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止为宣传教育期,期间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环境局牵头,项目主管单位配合进行劝阻、劝退和整改;对本通告施行后仍违规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环境局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在本区域内实施的工程类项目,需要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发包时,通知施工单位办理环境备案,未办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五)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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