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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10-1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齐抓共管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通知如下:
  一、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执行不力、流于形式,重大危险源监控还存在漏洞,引发事故的风险依然存在。执法监管职责界定不清、责任不明、监管不到位等是造成以上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杜绝安全生产责任真空势在必行。只有把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从而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原则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具体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制,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和许可权限,对审批、许可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审批权和许可权,审批、许可的事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三)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执法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解决突出问题。因执法行为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主管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共同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一致,同步计划、安排、部署、检查、总结和考核。
  (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组织、指导、督促、协调有关镇政府和单位消除所涉及区域、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三)按照县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追究。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加强部门间应急协同联动,充分利用有效资源,及时妥善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
  (五)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和完成县政府、县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综合目标任务,并严格管理和考核。
  (六)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本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工作。
  (七)负责和承办县政府、县安委会以及相关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四、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具体职责
  (一)安监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规程草案和政策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及有色金属)、贸易、黄金、建材、石油、地勘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
  5.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使用有毒物品的职业卫生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6.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承担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公安局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管理和安全培训,各类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各类违法行为,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大型客、货运车辆行驶记录仪、GPS定位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牵头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负责举办有火灾危险大型活动申请的审批,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3.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狩猎场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企业的资格审查、许可,负责民用爆破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依据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建设项目许可(批复)或县政府关闭、取缔决定,供给或停供民用爆炸物品;
  4.负责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厂房、库房安全距离核准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牵头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凭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监督检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持证单位及个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6.承办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质监局
  1.负责县域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设计、生产、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检测检验机构等管理和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使用、检测检验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的安全指标计量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工作,督促有关单位整治事故隐患、加强危险源监控。
  (四)交通局
  1.负责有关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监管县以下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2.负责全县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业、仓储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地方公路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督查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客、货车辆超载,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城市交通、所辖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公路段
  1.负责县内国、省道道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道、省道道路工程、道路运输三超治理工作;
  2.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的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国、省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国、省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住建局
  1.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2.负责建设工程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建(构)筑物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4.负责城镇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公园、燃气、污水、环卫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管;
  5.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燃气、液化气安全经营许可,负责行业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负责建设工程、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主管行业的事故报告,牵头组织建筑施工、燃气、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经贸局
  1.指导、协调工业企业、商贸服务企业、旅游饭店和商品交易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隐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3.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或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定点,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拼装车和特种设备非法生产行为。
  (八)小岭工业区管委会
  1.指导、协调所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2.监督所辖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组织、指导所辖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专项整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管理;
  3.参与所辖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盘龙园区管委会
  1.指导、协调所辖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辖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2.监督所辖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管理;
  3.参与辖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营盘旅游产业园管委会
  1.指导、协调、监督园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2.监督园区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安全管理;
  3.参与园区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国土局
  1.负责县域地质灾害的普查、定性、监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负责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2.依法审查、申报勘查许可、采矿许可,打击无证采探、以探代采、越界探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3.牵头组织整合矿产开采企业,治理整顿矿业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县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扣押其采矿许可证;
  4.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保障措施。
  (十二)水务局
  1.负责全县水利、水电、水上娱乐和水土保持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河道及其岸线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库大坝、河道堤防、渠道的安全监控,指导、协调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水土保持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人畜供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协调全县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环保局
  1.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单位建立建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负责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负责因突发事故导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
  3.负责全县环境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四)林业局
  1.负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协调镇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森林防火工作;
  2.组织开展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森林防火、林地保护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督查督办工作;
  3.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十五)卫生局
  1.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和职业病防治救治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发生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提出预防职业中毒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措施和对策;
  2.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和化妆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本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治理隐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3.牵头组织对医疗、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药监局
  1.负责食品、药品、保健品、餐饮业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牵头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保健品领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工作,防范食品中毒和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2.依法实施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业许可资质认定、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药品食品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食品药品行为;
  3.牵头组织对食品、药品、保健品、餐饮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全县食品、药品、保健品安全负主管责任。
  (十七)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把安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支撑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和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及时贯彻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鼓励和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和严禁新上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3.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八)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各类学校和教育设施的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工作,牵头组织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管,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校舍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九)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检查旅游行业企业(包括旅行社、景区景点等)落实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情况;
  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景区道路、设施和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供电公司
  1.负责服务区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负责电力作业人员培训、证件核发和管理工作,负责电力线路与地面或建筑物安全距离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3.落实对非法违法企业或县政府关闭、取缔企业的停止供电措施,制定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一)工商局
  1.企业登记中依法审查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许可,将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负责依法督促被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它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二)农业局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管,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畜牧养殖生产疫病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兽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3.负责拖拉机、农业耕作机械、收割机械、脱粒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农村沼气的安全监管工作;
  4.负责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证照核发、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生产、农药、鼠药、畜牧养殖、兽药经营、农业机械、农村沼气领域安全检查、隐患治理、督查督办工作;
  5.负责农业机械、农村沼气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调查处理农药、鼠药、兽药安全事故和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财政局
  1.负责编制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巩固政府安全生产基金;
  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督促监管企业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
  (二十四)人社局
  1.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普法培训教育,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条款,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人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3.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安全管理、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二十五)文广局
  1.认真落实县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六)供销社
  1.指导、监督本系统商贸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本系统商贸服务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3.参与本系统商贸服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七)两路办
  1.负责县内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建设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参与铁路、高速公路建设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八)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
  3.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二十九)气象局
  1.负责雷电灾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球施放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4.参与雷电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监察局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2.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3.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一)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规定,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协调解决本行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掌握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二)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信息。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提请处理。
  (四)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体系。安监、公安、交通、国土、水务、文广、经贸、气象、建设等部门要建立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报、预警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信息共享、联合协调的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及时准确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以避免或降低带来的生产安全事故损失。
  (五)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相关部门未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涉及相关表彰奖励的,应事先征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