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采石采砂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柞水县采石采砂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采石采砂管理,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体制,消除砂石开采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绿色生态、科学发展、全面治理、依法严管、规范有序”要求,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协调并进。
二、总体目标
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加强采石采砂行业管理,规范生产建设秩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采石采砂管理工作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管理范围
我县境内从事开山采石、开山取砂(不包括河道采砂)及尾矿(弃渣)综合利用加工、转运、运输的企业和个体从业者。
四、工作标准
(一)审批手续完善。必须持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取得税务登记证、核准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取水许可证、森林林木采伐许可、建设用地及林地征占用等手续;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缴存土地复垦基金,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场区建设规范。硬化运输道路,在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按要求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矿区范围界桩、线路示意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砂石开采过程中应采取喷雾、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生产破碎环节应采取喷洒、密闭、遮挡覆盖或安装除尘器等方式处置粉尘;砂石产品应采取灌装等措施,不得露天堆放;物料输送应采用全封闭输送带,并对上、下料口进行密闭;应配备完善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在采石爆破区、砂石加工区及矿产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辆门禁系统,并建立车辆出入及销售台账。因地制宜修复改善矿区环境,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基本实现矿区环境天蓝、地绿、水净。
(三)道路运输标准。实行砂石产品专用车辆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已办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须持有相应车型《从业资格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超限、超速、非法改装,确保车身整洁、号牌清晰;运输车辆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得沿途遗撒、滴漏、丢弃、倾倒和堆放;禁止22时至凌晨6时上路运输。
(四)矿区生态保护。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做到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确保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改善、美化采区地表景观,矿区环境得到治理和恢复。
五、工作重点
(一)严格手续办理。发改、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核准和上报手续前,与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依照本方案精神签订相关合同。
(二)严抓行业整治。依法关停和禁止单位及个体从业者违规开山采石、开山取砂(不包括河道采砂)及尾矿(弃渣)综合利用加工、转运、运输,做到“三清两断”;督促指导具有合法手续的采石采砂企业进行标准整改,降低粉尘、水体污染,改善矿山生态环境。
(三)严控车辆运输。硬化生产厂区道路,抑尘降尘;采取遮盖措施,实行车辆密闭运输,对运输车辆进行出入厂区进行全面冲洗,严禁超高、超载、遮盖不到位及号牌不清晰的车辆驶出厂区;禁止无证车辆上路运输。
六、职责分工
1.各镇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采石采砂企业的日常检查巡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2.县发改局:负责对从事开山取石取砂及尾矿(弃渣)综合利用的矿山企业,进行备案核准。
3.县公安局: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实施安全监管;对已关闭及被相关部门列入停产整治或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采石场,停止审批相关业务申请;对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采石场依法查处。
4.县财政局:负责采石采砂企业缴存的森林植被恢复保护费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采石采砂建设用地审批和采矿权的延续、变更;在办理核准和上报手续前,与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依照本方案精神签订相关合同;组织开展《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指导企业设立采矿权标识牌和矿区范围界桩;督促检查验收采石采砂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执行情况;对违法用地、未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复垦治理的依法查处;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修复改善矿区环境。
6.县水利局:负责企业取水许可,督促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安装计量设施,协助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7.县林业局:负责采石采砂企业林地审批,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保护费,对企业林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及超范围使用林地等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完成林地植被恢复工作。
8.县市监局:负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办理。
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建立采石采砂行业在线监测平台,规范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门禁系统,加大对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督促企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预评价;指导企业按要求设立线路示意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督促企业在采石爆破区、砂石加工区及矿产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车辆门禁系统;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指导各镇办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监督项目环评报批手续办理,严格监督企业按批复内容建设;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负责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运行期间环评及其批复、验收及其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检查砂石开采过程、生产破碎环节采取的抑尘措施以及废水处理系统,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查处。
11.县税务局:负责采石采砂企业和个体从业者增值税、资源税等税收的征收工作,督促建立砂石销售台账。
12.县供电公司:负责全县砂石加工企业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污染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砂石加工企业依法实施断电。
13.县运管所:负责检查车辆在砂石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丢弃、倾倒和堆放造成扬尘污染和道路污染;建立黑名单制度,严格“一超四究”制度,定期组织巡查。
14.县交警大队:负责检查驾驶人员及运输车辆的证照、对超限、超载及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禁运输车辆22时至凌晨6时上路,定期组织巡查。
各镇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采石采砂行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即时共享。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规范采石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规范化管理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自然资源合理、规范、有序开发利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主动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进采石采砂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三)强化统筹协调。注重统筹协调,妥善处理各方面矛盾,加强与公安、环保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的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附件:柞水县采石采砂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
柞水县采石采砂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加强采石采砂行业管理,规范生产建设秩序,提升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绿色、生态、和谐的矿山企业。根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境内从事开山采石、开山取砂(不包括河道采砂)及尾矿(弃渣)综合利用的加工、转运、运输的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采石采砂的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林业、水利、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核准和上报手续前,必须与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签订相关合同。
第四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开采地点、深度、期限、范围、年度开采总量进行采石采砂,按照规定堆放石料、清除砂石弃渣。
第五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义务。对停采作业面按照年度开采计划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绿化、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按要求设立采矿权标识牌、矿区边界界桩和安全警示标志;硬化运输道路,道路两侧因地制宜设置隔离绿化带并洒水降尘。
第六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应在生产区设置线路示意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标牌,标牌符合相关规定;在必要区域设置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喷洒水等方式进行抑尘;生产加工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喷洒、密闭、遮挡覆盖或安装除尘器等方式处置粉尘;应配备完善的生产污水处理系统,污水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第七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须按矿山开采安全设计方案进行开采;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高度、台阶宽度等参数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民用爆破物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设备,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运输安全。保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第八条 从事矿山产品运输的机动车辆应符合有关标准,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善,不得超载、超限、超速、非法改装车辆;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带泥上路,必须采取密闭措施,严禁运输过程中随意遗撒、滴漏、丢弃、倾倒、堆放。
第九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不得擅自将开采权以转让、转租、转包等方式转手给第三方。违反本规定者,将终止其采石采砂资格。
第十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应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护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建、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采石采砂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 涉及的税费由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征收。
第十三条 从事采石采砂企业或个体从业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