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河道采砂许可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柞水县河道采砂许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砂石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的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本县境内河道采砂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
第四条 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申请河道采砂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且具有砂石采运、加工、销售等经营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有合法的砂石料加工、堆放场地和生产运输道路、封闭式专业运输车辆;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良好,近两年纳税信用等级B级以上;
(四)企业及企业法人近两年无非法采砂记录;
第五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砂申请书;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复印件时,需验原件,下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采砂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采砂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名称、企业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
(二)开采时间、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
(三)采砂性质和种类、采砂地点和范围、年开采总量等;
(四)砂石堆放地点和废弃料处理方案;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采砂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采砂申请人可以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采砂申请书,采砂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同一标段采砂权申请企业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采取依法许可的形式取得采砂权,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达到两家以上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采砂企业评估委员会,形成评估报告择优许可一家。
第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财政、国资委、国土、环保、市监、税务、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和监察机关配合。
第十条 通过许可方式拟取得河道采砂许可权的企业凭下列资料办理采砂许可证或者许可审批文件:
(一)河道清障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河道采砂权许可开采合同》;
(三)国土部门认定的砂石加工、堆放场地用地合法性审查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采砂许可证实行一个许可标段一证,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原则不得超过一年,采砂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服从管理违法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总量时,审批机关应当注销采砂许可证,终止一切采砂活动,并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