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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11-05

柞规〔2018〕006—县政办005

 

 


 

柞政办发〔2018〕58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11 

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7〕94号)、《中共柞水县委、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柞水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柞发〔2017〕9号)和《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通知》(柞政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吸引社会资金支持“一主两优”产业发展,优化柞水木耳产业布局,调整品种结构,扩大产业规模,促进三产融合,打造产品品牌,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把我县打造成全国有影响力的木耳产业县,成为全县三农工作和脱贫攻坚的“头号”支柱产业。

第三条  2019年起,县财政每年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1000万元设立木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重点用于木耳产业化基地建设、木耳龙头企业、木耳专业合作社、木耳科技创新、木耳品牌创建、木耳产品营销及木耳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等。当年未使用完的木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县域内从事木耳产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个人及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可按本办法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木耳基地建设的奖补

(一)菌包补贴。每年种植木耳5000袋以上的,每袋给予0.2元菌包补贴。

(二)生产设施补贴。用地等手续齐全且新建钢混结构大棚1亩以上,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金属材质晾晒架每平方米补助5元。

(三)生产保险补贴。发展木耳种植且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的,按业主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的奖补

(一)龙头企业、合作社与农户签订木耳产销订单50万袋以上,对农户种植进行全程技术服务和产品全部销售的,一次性给予每万袋200元奖励。

(二)龙头企业、合作社通过ISO、HACCP认证和国家农产品出口检验检疫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获得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的,且生产木耳产量达10万斤、5万斤、1万斤的,分别一次性以奖代补10万元、5万元、0.5万元。对获得国家示范社、省级百强社且年产木耳达5万斤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次性以奖代补5万元、3万元。

第七条  市场建设的奖补

开办以销售柞水木耳为主的网店和实体店,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八条  木耳科技研发的奖补

(一)成功研发县内特有木耳菌种、且推广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木耳企业开发出国家认定新产品、新工艺且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发明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研发木耳新产品,延伸发展木耳脆片休闲食品、木耳粉、木耳茶、木耳保健食品、药品等系列产品,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每项系列产品奖励3万元。

第九条  品牌建设的奖补

(一)新申报并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木耳产品,分别奖补0.2万元、0.5万元、1万元。

(二)以我县木耳产品参加行业指定的全国性农产品相关活动获金奖、银奖和名优产品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十条  其它奖励扶持项目

(一)贷款贴息。对于非扶贫或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连片新建木耳基地,面积在50亩以上并与龙头企业签订购销订单合同,完成销售且在银行进行贷款的,给予20%的贴息,贴息不超过2年。

(二)镇(街道办)工作经费奖励。镇(街道办)在辖区内新建木耳栽培基地100万袋以上,完成销售任务每万袋奖励镇办工作经费200元。

第十一条  相关政策支持

(一)在我县进行木耳工厂化生产种植、深加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通过村集体进行土地流转,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标关规定和要求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由所在镇(办)政府负责协调落实土地流转,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非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10-15亩农用地转用计划、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全县指标中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完善手续。

(二)连片建设规模达到50亩以上,栽培木耳30万袋以上的木耳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补助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办法协调解决。

(三)在我县投资建设的木耳深加工企业,可按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企业及个人购买县内木耳废弃菌渣用于有机肥等可循环利用产品生产的,按照30元/吨的标准给予菌渣购买补贴。

(五)在我县从事木耳生产、流通、销售等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税费按照国家关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物价部门规定范围内的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前由业主于每年6月初和10月底向所在镇(办)申报备案;所有奖补资金按照经营主体申报、村两委会初核并公示、镇(办)审核并公示、向县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进行验收。其它项目由业主直接报县农业局组织验收并公示。

第十三条  验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农业局报县木耳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县财政局从木耳产业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木耳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确保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木耳产业发展工作中推进不力、监管不严和在产业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问责、一追到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年限为2018至2020年,如有与县产业扶贫等其他奖扶政策相冲突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凡国家财政资金和包扶部门扶持的木耳产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多重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享受木耳扶持政策不能叠加,同一项目和内容只能申报一次县级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

        县委各工作部门,各人民团体。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