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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吴承洲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07-11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柞水县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暂行)

 

  1.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腾退复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1〕6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工作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47号)和《柞水县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腾退复垦工作坚持“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原则,确保全县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三条  腾退复垦工作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占新腾旧”的政策规定,凡搬迁新居后,旧宅基地必须腾退复垦,否则不得享受旧宅基地腾退奖补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奖补标准及资金保障

    第四条  腾退复垦对象为各类移民搬迁安置户和“一户多基”的农村旧宅基地。

    第五条  实行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补激励机制,根据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和房屋结构进行补偿,土木结构房屋200元/㎡,砖混结构房屋300元/㎡,场院、圈舍等附属设施100元/㎡。每户奖补面积不得突破200㎡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200㎡的宅基地、场院、圈舍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第六条  腾退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各镇(办),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费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补资金和复垦工程费由省级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奖励性补助资金保障,不足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异地流转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腾退奖补资金由指标流转收益保障。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八条  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县国土局具体负责项目策划、包装、申报、验收、指标流转等工作,县移民办具体负责制订旧宅基地腾退计划和编制腾退复垦方案,各镇(办)具体负责腾退拆迁和复垦工作。

    第九条  各镇(办)是辖区腾退复垦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移民办、发改、财政、国土、农业、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予以协调配合。县移民办负责确定旧宅基地复垦对象,制定腾退工作计划和方案;县发改部门负责宅基地腾退集中连片复垦项目立项备案审批;县财政部门负责腾退复垦工作奖补资金和工程资金的拨付,审核项目工程资金使用计划;县国土部门负责旧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收缴和新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并做好全程业务指导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办理复垦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的确权登记;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旧宅地腾退和复垦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项目实施的镇(办)纪委(纪工委)负责对腾退复垦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镇(办)在审查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申请时,必须同时与搬迁对象书面签定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协议;在办理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用地手续时,必须就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书面向县国土部门做出承诺。

    第十一条  各镇(办)应当将腾退复垦工作与移民搬迁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对符合旧宅基地腾退要求和“一户多基”旧宅基地现状进行实地核查、登记造册,根据调查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数据、文字、图像等资料台账,逐年度制定旧宅基地腾退工作计划和台账,并上报报县移民办。

    第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县移民办要按照各镇(办)上年度移民搬迁安置情况和本年度旧宅基地腾退复垦计划,编制全县本年度旧宅基地腾退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后与本年度移民搬迁计划一并下达各镇(办)。

    第十三条  各镇(办)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腾退复垦项目设计方案,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规定,抓好项目实施,维护群众利益,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复垦任务。

    第十四条  各镇(办)要根据年度腾退复垦任务,牵头负责对腾退复垦对象旧宅基地的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场院占地、身份信息等数据登记造册,经镇(办)、村(社区)、腾退户及国土部门四方签字确认后,在镇(办)、村(社区)、村民小组三级公开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由镇(办)与旧宅基地权益人签订腾退复垦协议,明确腾退面积、腾退时限、腾退复垦方式、权属变更及奖补资金等内容。对公示期间有异议或者旧宅基地存在权属、面积、界址、四邻纠纷和争议等情形的,加大协调力度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各镇(办)下发限期腾退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腾退的,视为“一户多基”,不得享受宅基地腾退奖补政策,由县国土局按涉嫌违法用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其旧宅基地由各镇(办)依法予以拆除复垦。

    第十六条  各镇(办)负责腾退复垦工作,具体负责腾退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复垦工程的施工监管和安全生产、复垦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镇(办)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标准,落实监管责任,保证腾退复垦后耕作层厚度不低于30㎝,并负责提交验收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复垦工程结束后,由各镇(办)负责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书面县国土局申请,县国土局牵头组织县财政、农业、水务移民等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县级验收合格的,书面上报市国土、财政移民等部门终验备案。

    第十九条  各镇(办)与腾退对象签订奖补协议后,由国土部门负责收回旧宅基地土地权证。各镇(办)根据“四方核查确认补偿表”将腾退补偿款兑付给腾退复垦农户。土地复垦工程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给实施复垦工程的有关镇(办)

    第二十条  腾退复垦土地属集体所有。对搬迁后户籍已经迁移的,由村委会(社区)或村民小组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情况,统一管理使用或重新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并及时上报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搬迁后户籍未迁移的,复垦的土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原则上可由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耕种,并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使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腾退复垦工作涉及的有关腾退复垦协议、腾退复垦承诺、腾退复垦申报、腾退复垦验收、腾退复垦奖补资金兑付、腾退复垦土地登记等事项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发改、财政、移民办及农业等部门,商定统一模式和办法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县国土局要加强对腾退复垦工作的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对于腾退地块面积置换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配套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将腾退复垦工作纳入各镇(办)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并建立督办问责机制,对完成年度任务不足60%的镇(办)要实行重点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腾退复垦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财政奖补资金;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在腾退复垦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财政部门及负责项目实施的镇(办)纪委(纪工委)要加强对腾退复垦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及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纪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柞水县陕南生态扶贫避灾移民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办法》(柞政办发2016〕68号)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