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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规范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9-20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关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规范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  

柞水县规范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完好作用有效发挥,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办配备的垃圾桶、垃圾箱、电动三轮保洁车、人力三轮保洁车、车厢可卸式垃圾转运车、垃圾压缩车等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各镇办是农村环卫基础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所配备的环卫设施实行编号管理,并登记到册,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并按照《柞水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将环卫设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镇办要严格遵循《机动车登记规定》对配备的环卫车辆登记上牌,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定期进行车辆检验,严禁未登记上牌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五条  垃圾运输车辆使用要定车定人定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聘用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驾驶员。任何人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改变车辆用途。

第六条  驾驶员严格按照垃圾运输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要求规范操作。垃圾清运车要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按确定的路线执行环卫作业尽量减少空驶里程。

第七条  各镇办要建立完善垃圾清运车辆使用、保养、修理、检验等各项制度和记录台账,保持车辆状态完好

第八条  环卫设施属于国家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报废、转让环卫设备应严格按照《柞水县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垃圾清运车辆时,原来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一并

第九条  清运垃圾及时保持设备完好外观干洁垃圾桶、垃圾箱等垃圾收集设备外无散落垃圾、无焚烧垃圾现象

第十条  各镇办应加强对辖区内环卫工、驾驶员的培训工作,既要做好保洁员、驾驶员,又要当环保宣传员监督员。

第十  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经费由各镇办结合实际,拿出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  盗窃、故意损坏环卫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爱护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义务,对损坏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