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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6-15

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柞水县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要求和《中共柞水县委、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柞发〔2017〕号)等精神,充分发挥集体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在脱贫帮扶中的最大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陕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新路径,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盘活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增强贫困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拓宽贫困人口增收渠道,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如期实现脱贫目标。

    二、目标任务

从2017年起,在全县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制度,运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坚持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贫困户广泛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集体和贫困户利益的双赢、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贫困人口收入明显增加、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自愿原则,政府积极引导,充分发挥贫困户的主体作用,鼓励村(组)集体、贫困户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协商合作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市场运作,多措并举。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实施,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参股入股、租赁、发包、独立经营等资产运营方式,实现赢利增值。

(三)突出扶贫,利益共享。坚持解困扶贫,在充分保证贫困户利益的前提下,兼顾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

    四、主要内容

(一)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范围。包括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村(组)集体资产(资源)和贫困户自有资产等。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是指财政资金(不含补贴类、救灾救济类资金)投入到村(组)集体以及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包括机电灌泵站、仪器设备、农业机械、大棚、农村供水工程等。村(组)集体资产(资源)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山、滩涂、荒地、水面、林木、房屋等,以及村(组)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补助形成的资产。贫困户自有资产是指贫困户的自有耕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以及资金(物)等。

(二)资产收益扶贫的经营方式。资产收益扶贫可以采取将资产量化参股分红或固定收益等方式,具体根据企业、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用资产情况,协商签订入股协议,明确村(组)集体及贫困户持有的股份。持股成员应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共同参与多种形式的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除参股经营方式外,可由村(组)集体独立经营,也可通过发包、租赁或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运营公司等实现资产增值。

(三)资产收益扶贫的收益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将资产收益量化给村(组)集体和贫困户(贫困户稳定脱贫后自动退出,退出的股份分配给其他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其他财政资金形成经营性资产,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按一定比例设立优先股,将资产收益量化给贫困户。村(组)集体资产收益归村(组)集体,扣除一部分运营费用后,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经村(组)集体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可用于扶持贫困户。贫困户以自有资产入股到经营主体的,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享有经营主体股份分红。

(四)资产收益扶贫的监督管理。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重点保证贫困户收益。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工作,承担与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定共同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和方式,以及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年度利润、分红额度等的认定方式、核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五、实施程序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政策宣传,加强对组织和参与实施的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实施主体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把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引导贫困户主动参与。

(二)界定量化资产。根据财政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资产界定结果由实施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明确量化对象。实施主体在经营性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前,要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贫困户的意见,同意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贫困户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由实施主体公布并登记确认。

(四)制定量化方案。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结合经营性资产特点,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制定经营性资产收益扶贫方案。方案应包括资产股权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广泛征求贫困户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代表同意后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账。实施主体通过的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和股权分配台账需报所在镇办和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颁发股权证书。实施主体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

(六)加强档案管理。实施主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是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快贫困人口脱贫步伐的有效途径。各镇办、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强化领导,统筹安排,压实责任,扎实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县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细化职责,积极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的清产核资、股权认定、利润核实、收益分配、股权变更、清算退出、资产处置等制度体系,逐步形成科学有效、标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流程与模式。

(三)明确政策支持。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镇办、村(社区),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在项目、资金上给予倾斜。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可以通过小额扶贫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强化监督指导。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定期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镇办、村(社区)加强会商协调,强化政策研究,做好工作谋划,狠抓工作落实,合力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五)鼓励探索创新。各镇办、村(社区)要紧密联系实际,拓宽思路,创新方法,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凡有利于推动资产收益扶贫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积极大胆探索实践,并认真总结经验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