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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7版)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5-26


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7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  

 

柞水县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7版)


前  言


一、本目录由柞水县信用管理办公室依据《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商洛市市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指导目录(2017版)》等法规政策和县级部门“权责清单”制定,用于指导县级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共享工作。

二、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服务的统一平台。县级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和整合,并依据本目录及时向信用信息平台汇集。

三、本目录由提供单位、信息主体、信息类别、信息事项、数据项、披露方式、披露期限等要素构成。

提供单位包括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政府工作部门,中省市驻柞单位等(以下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

信息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信息类别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两大类,其中基本信息包括主体身份类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提示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荣誉类信息、司法裁定类信息和其他类信息。

披露方式包括社会公开、部门共享和授权查询三种方式,其中自然人信用信息只提供授权查询方式。

披露期限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外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等服务的期限。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主体身份类信息、行政许可类信息、荣誉类信息长期提供对外查询;行政处罚类信息、司法裁定类及其他类负面信息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3年内提供查询;自然人的行政处罚类、司法裁定类及其他类别的负面信息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内提供查询。法律、行政法规对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有关机关和组织向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和内容,依据其“权责清单”确定并动态更新调整。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征集和披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动态更新,原则上每两年整体修订一次。


附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