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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5-07-21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开山采石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开发利用秩序,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4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函〔2015〕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石材资源对经济建设的保障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破坏为目标,以加强采石场审批、运营环节监管为主线,按照“依法整治、规范管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规模经营”的原则,对全县采石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从根本上扭转采石业“多、小、散、乱”局面,逐步建立“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规模开发、严格准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矿产资源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利用3年时间,通过县国土、安监、公安、环保、林业、水务、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自查、拉网式排查、整改处理、抽查验收等阶段性工作,彻底查处和杜绝全县范围内开山采石开发方面存在的无证开采、破坏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开山采石管理方面存在的设置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安全隐患多等问题。到2020年,全县采石企业控制到5—7家,建立规范、有序的开山采石开发秩序,开发布局趋于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使全县开山采石开发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整治范围
      (一)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位于各类禁采区内的采石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地区从事露天开采石材、石料等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矿山一律纳入专项整治范围。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6.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企业。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2.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2.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3.处于迎坡面的;4.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四、阶段安排
        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政府组织、统一部署、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清查、确保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从2015年6月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5年6月1日—6月30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行业规定,制定本部门具体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全县辖区内采石场的数量、产能、证照手续、建设时间、生产规模、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排查摸底并详细分类统计,明确是否予以取缔、关停、整合或者保留。各有关部门排查结果于2015年6月15日前报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在整治工作期间,暂停新设立采石矿权的审批。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行业规定的矿山,依法实施关闭,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关闭到位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取得合法手续、年产10万吨以下且不符合采石场矿权设置方案的,要通过市场、法律和行政手段逐步有序退出。对具备整合条件的矿山,按照“先停产、后整合”原则,督促整合企业签订协议,落实整合主体,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实施和生产安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县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统一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验收合格后,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后的采石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证照。县国土局负责收集整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档案,准备汇报材料,迎接市统一验收。
        五、关闭采石矿山验收标准
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和设施;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落实关闭矿山的后续监管责任和相关维稳工作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家富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公安局、工商局、安监局、地税局和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山采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朱大杰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夯实工作责任,按照梳理问题从严,查处问题从严,整改措施从严,检查标准从严的要求,扎实开展整治清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对违反开山采石开发法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县国土部门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性、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和实施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情况;县安监部门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和安全生产情况;县环保部门负责检查开山采石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和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和实施,自然保护区开山采石等环境破坏情况;县林业部门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县水务部门负责检查水资源及河道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检查火工品的使用与保存情况;县工商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含有开山采石项目;县税务部门负责检查税费缴纳情况。
      (三)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情况,及时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建立联合检查通报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对整治行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职、措施不力、互相推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不能完成整治关闭工作任务或仍然存在非法违法矿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