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政办发〔2014〕92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的通知》(陕政发〔2014〕23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68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地名普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内容
在全县行政区域内,查清所有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二、时间安排
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到2018年4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完成宣传动员、成立机构、制订方案、搜集资料、人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普查实施和验收(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全面完成全县地名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可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辖区内地名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县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按有关程序确定。
第三阶段:成果上报汇总(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完成地名普查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普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进行。县上成立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充实普查力量。要选派有业务基础、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普查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培训,严明工作纪律,按照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开展数据采集、登记和处理,坚决杜绝虚报、瞒报、漏报等现象,确保普查基础数据真实完整。
(三)保障工作经费。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业务技术培训、专业设施设备购置等,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附件:第二次全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