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政办发〔2014〕88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柞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根据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调解民间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处成功率,给予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不同档次的奖励补贴。
第三条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村(社区)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员是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
第四条 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一般民间纠纷、复杂民间纠纷和疑难民间纠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民间纠纷:
1、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民间纠纷;
2、案情涉及人数5人以下,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的民间纠纷;
3、一般性邻里、婚姻家庭、房屋、赔偿、宅基地和林权等方面的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含5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2万元以下,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
2、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
3、跨度在5年以上未解决的民间纠纷;
4、其它经过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20人以上(含20人),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
4、其它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第六条 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须达到的标准是:(一)主要事实清楚;(二)调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正确;(三)调解文书、档案统一规范;(四)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等。
第七条 对村级人民调解员奖励补贴标准分三种:
(一)调委会受理并当场调解成功的一般民间纠纷,达到有完善的民间纠纷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的民间纠纷调处登记表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50元。
(二)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复杂民间纠纷,达到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和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150元。
(三)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疑难民间纠纷,达到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300元。
(四)对复杂民间纠纷或疑难民间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的激化,当事人听从调解人员的建议和劝导,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纠纷的,按要求登记并制作规范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50元。
第八条 对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补贴标准是:能按人民调解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信访问题发生,确保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标准,按其中最高的一档予以奖励补贴。
(一)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上访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1500元。
(二)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集体访的及重复个访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1000元。
(三)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上访的及到县重复集体访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500元。
第九条 对不具备人民调解员资格的社会公民或组织,因在个案调解中成功调解纠纷成效显著的,经评查认为符合调解程序的,可根据所调处纠纷的难易程度给予适当的奖励补贴。
第三章 考核兑现
第十条 村级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每季度考核评查一次,每半年发放一次。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将调处的民间纠纷奖励补贴审批表报所在镇司法所,司法所会同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提出奖励补贴发放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组织兑现。
第十一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补贴每半年考核一次,年终一次性兑现。由各司法所和镇信访办初核后,报县司法局,县司法局会同县信访局等部门审定后,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组织兑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虚报调处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