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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11-12

 

 

柞政办发〔201483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

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47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021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意见

(商洛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及项目管理,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陕西省农村扶贫条例》,切实解决和纠正当前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挤占挪用、虚报虚列、随意变更、报大建小等问题,达到政策制度设计更加完善、部门管理职能更加清晰、资金管理更加规范、资金使用效益更加显著、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目的,确保各项扶贫政策及项目资金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坚持项目管理与资金管理相分离相制约的原则;

(三)坚持报账单位、初审单位和审核单位相分离的原则;

(四)坚持资金直接到村、到户、到项目,贫困户直接受益的原则;

(五)坚持注重质量,强化绩效考评的原则。

三、规范账户,确保财政扶贫资金安全运行

(一)报账专户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报账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不再下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或委托会计核算(支付)中心实施报账,不得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报账。

(二)报账专户核算。财政扶贫专户与报账专户实行分设。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进度,将资金由财政扶贫专户拨入报账专户。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和报账专户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要按资金类别、按项目设立总账和明细账。

(三)配套资金拨付。对于各级财政配套的专项扶贫资金,应先归集到财政扶贫专户,再一并拨入报帐专户,统筹安排,配套使用。

四、明确职责,健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体系

(一)强化报账管理责任。要进一步夯实各部门在资金报账中的责任。发改、扶贫、民政、林业等有扶贫项目的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申报、实施管理、项目验收、报账支出初核、跟踪检查和资产移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专户与报账专户管理、报账资金管理、票据合规合法性审查和绩效考评;审计部门、监察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和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工程决算、财务决算,确保提供报账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报账主体。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主体。管理费的报账主体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培训类项目的报账主体是培训机构(对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县区,可由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办理报账手续),移民搬迁和大学生资助项目报账主体是乡镇政府或受资助个人,产业类补助项目及贴息类项目报账主体是企业、公司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产业类补助项目报账主体可以是村委会或者相当于村委会的居委会社区),基础建设类项目报账主体是村(社区)或通过招投标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报账主体是贫困林场。

(三)规范报账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提出报账计划并附凭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签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1.扶贫项目启动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项目实施单位可填写预借资金申请表,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可预借不超过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总额30%的项目启动资金。

2.扶贫项目实施中,不得再预借项目资金,在预借款项完成报账后,余款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实行报账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报账凭据、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和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签字后,按照规定程序报账。

3.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凭“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工程决算报告、报账申请单等有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签字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报账。

(四)完善报账附件

1.项目批复或备案计划。各县区根据中省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编制上报的项目计划,经上级审核批准的项目批复计划或上级同意的备案项目计划。

2.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项目实施合同书)、预借资金申请表、项目工程进度情况报告、阶段性工程结算单、项目工程决算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3.采购合同及项目实施单位签收的采购验收凭据。

4.报账申请单及其他有效支出凭证。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时须据实填写报账申请单,并附有效支出凭证。报账申请单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报账金额费用明细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有效支出凭证包括项目施工或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的原始支出凭证等。

(五)加强财务核算

1.所有报账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具体负责人及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部门,经财政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账。

2.报账票据必须真实、合规、合法,不得以“白条”报账,项目建设劳务费不得超过项目财政扶贫资金的15%

3.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随意调整变更的项目;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初审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支出的;项目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4.以现金、实物形式直接补助到个人的,报账时需提供:到户现金或实物补助登记表以及被补贴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须载明户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补助类型、金额,或实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内容,登记表须由领取人、经办人、监督人签名(章)。领款花名册要有补助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合计等内容;村委会盖章;项目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实行“一折(卡)通”发放的,项目主管部门须提供经审核盖章确认的资金发放清册纸质材料(要求同上)和电子文档;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到户资金与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的清册相一致的原则,发放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代发银行根据县财政局提供的电子兑付清册,将资金直接打入农户存折(卡),实行统一支付。

5.实行工程承包的项目及产业类补助项目报账时需提供:承包合同副本、招标工程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决算报告、验收意见书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税务发票由项目材料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提供并盖章,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凭税务发票报账的扶贫项目,须附经项目实施单位具体经办人、负责人签名的项目支出明细表、有效支出凭证作为报账附件。项目建设中发生的水泥、砖、材料、种苗、设备等均应有厂家正规发票,不得由税务部门代开。

6.产业类贴息项目报账时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付息凭证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7.管理费类项目报账时需提供:合规票据及支出明细表。

(六)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投入财政扶贫资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基础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商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要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为财政补助资金的10%以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质量有问题,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款项做相应处理。

(七)严格报账时限。项目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进行进行初审,对符合报账要求的,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报账资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和报账手续。

(八)严肃支付管理。要严格实行转账结算,并控制现金支出,不得大额提现。报账资金要直接拨付到报账主体。凡是直接补助到户到个人的资金,一律通过“一折()通”形式兑付补助资金。

(九)变更项目报账。非不可抗力原因,项目批复或资金预借一年后,项目仍然没有按计划实施,撤消该项目计划,按原项目审报程序报批或备案后,重新调整安排扶贫项目,并及时足额收回预借项目资金。对于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一年后未及时报账的项目,按规定限时报账核销,收回预借资金结余,按原项目审报程序报批或备案后,重新调整安排扶贫项目。

五、完善制度,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监管

(一)完善项目申报制度。要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库,确定向上级申报扶持的项目要从扶贫资金项目库中选择。项目的申报坚持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严格遵守项目备案权限。项目计划一经备案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中确需变更的,要坚持谁批复(备案)、谁答复的原则。

(二)完善公示公告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利用当地主流媒体、网络、“政务公开”等形式将本年财政扶贫资金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利用“村务公开”栏、项目竣工牌、告示等形式将实施项目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保证群众的知情权。

(三)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为项目的管理机构,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项目主管部门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明确项目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质量标准、预期效益、违约责任以及处罚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完善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制。对项目总投入30万元以上或者财政扶贫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础建设类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行招投标制。对需要进行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要建立严格的物资申领和保管制度。

(五)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20万元以上的基础建设性项目要强化项目实施单位建设主体责任,实行施工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责任追究。

(六)完善项目验收制。项目按计划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包括财政部门、工程技术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群众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项目验收要经项目实施单位责任人和验收人签字认可,并签署《财政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

(七)完善项目备查制。项目主管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建立项目备查档案,以便于跟踪管理,防止重复申报。

(八)完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绩效考评,对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奖励提供依据。

六、夯实责任,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牢固树立财政扶贫资金“高压线”意识。财政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救命钱”,上级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高压线”意识,以高度的政治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切实维护项目管理的严肃性,坚决防止随意扩大项目规模,不得搞无来源建设,不能拆东墙补西墙,确保项目资金与计划对号入座。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规调整财政扶贫项目的,套取、贪污或挪用扶贫资金的,索取或收受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好处的,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在扶贫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将扶贫资金转到账外设立“小金库”的部门或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从严查处。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机制。各县区要邀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扶贫开发对象、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扶贫资金专项检查。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