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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4-06-0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柞办发〔2010〕13号)和县编办《关于住建系统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柞编办发〔2013〕69号)文件精神,设立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柞水县地震局、柞水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城镇住房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与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辖区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及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监察执法等工作。
  (三)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县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四)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城乡规划及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颁发“一书两证”,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五)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和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和建设管理,规范建筑业市场;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
  (六)管理全县建制镇和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制定村镇规划建设标准,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规划区工程建设管理,颁发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以及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作,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八)负责推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强制性标准,统一定额,行业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指导全县建设系统和建筑行业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的推广,指导重大科技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建设事业有关调查、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执业资格的监管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行风建设。
  (十一)负责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城市建设项目的预(决)算,防震减灾技术服务等。
  (十二)管理系统治安保卫,群团组织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编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财务预、决算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具体组织执行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建筑行业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市容市貌管理、风景名胜及墙体改革等方面的行政法规。
  (十四)负责城市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县城规划区节水和地下水的开发和利用;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
  (十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监督全县的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制定全县防震减灾事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整理全县地震监测和群测群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点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依法审核确定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职责权限和程序上报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负责全县地震灾害预测;制定破坏性地震救灾指挥办事机构的职责;负责震情和灾情上报工作,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负责拟定辖区内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实行防空法治。管理本辖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工作措施和任务,编制防空发展规划,组织防空战略工作,动员民众开展防空袭斗争,负责按防空标准对人防工程进行审核和审批,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审核批准因特殊情况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8个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文电处理;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全局性工作汇报文稿的起草打印;负责公务接待;负责年度防汛工作方案的落实;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负责公务车辆、生产车辆的调度、维修、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城乡规划股(测绘地理信息股)。负责编制城乡规划、城镇规划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落实,负责城乡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镇、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综合整治。负责拟定全县村庄、小城镇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重点镇、风景名胜区申报保护并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负责行政许可资料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信访受理和接待工作;负责城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放线,负责居民规划建房定点、放线、验收。负责城乡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城镇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审核、发放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政策法规的宣传;协助全县建设事业有关调查、统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维护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筑管理股。负责宣传落实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全县建筑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审核发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备案。负责全县房建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对质量主体方建筑企业监理单位、检测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负责对建筑业、设计行业的年报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对建筑科技的改革、成果鉴定,转化及推广应用;推广新型墙体节能材料;负责全县建筑业科技培训及建筑、监理资质、资格的注册登记、统计、年报工作;组织协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清理。
  (四)城乡建设股。负责城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实施以及城市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工作工作;负责城市天然气建设、城市市政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工程领域专项治理工作。
  (五)招标股。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建立工程招投标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负责进行定额测算,监督新定额的使用及执行。
  (六)人防地震办公室。负责人防法律、法规和人防政策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宣传,拟定防空发展规划,制定应急抢险措施,负责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申请许可以及易地建设费征缴等工作;负责全县抗震设防、地震执法、地震监测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七)财务股。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劳资、医疗保险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各项规费的征收和管理;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采购物资的出入库。负责组织编制行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总编制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建设工程年度财务预、决算管理。
  (八)建筑劳保统筹办。负责全县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统筹管理和调剂。负责劳保代办业务指导和工作经费的下拨。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预算和决算等工作。
  县住建局可根据全县旧城改造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立旧城改造办公室,负责全县旧城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拟定,管理改造资金,兑付拆迁补偿费用,检查、督促、指导旧城改造等工作。负责旧改项目信访受理和接待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党章规定设置。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三、人员编制
  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工勤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根据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县住建局直属管理县城市管理局、县房产管理局、县城镇建设规划站、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改革办公室、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县建筑勘察设计室等6个事业单位。县城市管理局下属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县东坡森林公园管理处2个事业单位,县房产管理局下属县房地产管理所。
  五、县城市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1.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维护管理。
  2.负责城市停车位的管理,户外广告经营和管理。
  3.负责污水垃圾处理、城市管网、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以及城镇垃圾污水处理、城市管网、燃气安全报表等工作。
  4.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亮化、城市维护管理等工作。
  5.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执法、规划区内城建规划监察等工作。
  6.承办县住建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城管局内设4个股室:
  1.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文电处理;负责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城管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局性工作汇报文稿的起草打印;负责公务接待;负责年度防汛工作方案的落实;负责办公用品采购与管理;负责公务车辆的调度、维修、使用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依法行政、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保密等工作;负责审核各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设、专项支出预算计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政股。负责拟定和编制公用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市政维修工程的设计、预决算、检查、验收及日常管理;负责提出市政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落实;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公共交通、供水等产业发展政策;负责拟定和编制绿化、亮化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3.环卫股。负责拟定和编制市容管理、环卫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市容管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据此起草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负责制定环卫作业标准,并组织落实;负责环卫专业队伍的资质审查与人员管理;负责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4.财务股。负责编制本单位预决算,落实财务管理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机关行政经费、事业费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管理和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固定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负责收取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人员编制
  县城市管理局,事业性质,正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设领导职数1正2副。
  (四)其他事项
  1、柞水县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7名,设领导职数1名,隶属县城管局管理。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内设3个城市管理检查中队(股级规格),其中城区一中队负责老城区内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城区二中队负责盘龙园区、七坪区域(石镇大桥至七坪)内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城区三中队负责下梁新城区域内城市管理监察工作。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主要职责:负责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的审批;负责沿街建筑物立面容貌的管理;对城区工程施工现场、渣土车辆等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车辆停放位置的规划和管理;监督、检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组织实施县城市市容环境的保障和综合整治;指导镇市容和创建卫生镇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查处工作。负责市政管理方面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规划区城建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完成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2.县东坡森林公园管理处,事业性质,司站级建制,经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5名,隶属县城管局管理。主要负责东坡森林公园及迎春广场的基础设施绿化、亮化的管护及环境卫生整治和公共秩序维护。
  3.县城市管理局按照下属各单位、股室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工程车辆调度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强化安全防范,预防和杜绝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住建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县房产管理局
  (一)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住房改革、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2.建立和完善全县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的审核、准入、分配、管理及廉租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3.参与城市棚户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实施和安居工程管理等工作;参与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竣工验收;参与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4.代表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全县合法建造的房屋进行产权审核、登记发证;履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合同登记备案、产权产籍、房地产转让、抵押、继承、赠予互换、合并、分立等所导致房地产发生转移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
  5.承担全县房地产中介(估价、经纪)服务机构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及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和管理。
  6.负责对全县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财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7.承担全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
  8.承办县住建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房产管理局内设3个股室:
  1.综合股。负责组织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住房建设、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和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配合有关股室研究起草全县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机关文秘、档案、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职工考勤、包村、计划生育、信访接待等行政事务管理。
  2.财务股。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单位财产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补贴的管理与发放;负责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和审计。
  3.住房管理股。负责起草我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办法起草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准入、核补、轮候、分配、管理、退出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服务行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运营和各类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房改造、安居工程管理机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三)人员编制
  1.县房产管理局,事业性质,正科级规格,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领导职数1正2副。
  2.县房地产管理所,事业性质,司站级建制,编制10名,经费自收自支,隶属县房产管理局管理。
  (四)附则
  本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住建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附则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