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关于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11-18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发〔2012〕4号)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商政办发〔2013〕62号)精神,切实加强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有关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是建设农民幸福家园、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使贫困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惠民工程。我县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实施以来,取得了重大进展,共实施移民搬迁项目50个(其中统规统建移民小区2个,统规自建移民安置点48个),搬迁户数达到3726余户。但从当前税收征管情况来看,全县共征收入库税款500万元,据测算仅占应征税款的50%左右,不仅导致地方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给项目后期建设和项目审计带来了很大风险。因此,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书祥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玉锋任副组长,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扶贫局、国土局、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及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县地税局局长郝新安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日常税收征管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
  (一)认真执行税法有关规定
  1.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各承建单位和销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2.陕南移民搬迁安置项目各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移民搬迁工程的施工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对销售搬迁安置房屋取得的收入,应由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按销售不动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4.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预收和收取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款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支付移民搬迁项目建设款项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
  (二)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建设基金予以免征。
  2.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3.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4.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于承建单位建设移民搬迁安置房时配建的商品房,如果商品房比例不超过其建设规模的20%,对配建的商品房也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商品房配建比例超过20%的,应分别核算搬迁安置房和商品房建设成本、费用及销售收入,并分别申报缴纳销售环节应纳与应减免的相关税费,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移民搬迁安置税收优惠政策。
  三、强化工作协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协控、先税后证、过错追究的原则,对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税收征管实施协控联管,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审计局。在依法审计、检查时,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意见书时,应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于季末15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递已审计完结单位基本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信息。
  (二)县财政局。在拨付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时,严格审核该项目的各项税费是否缴纳到位;于月底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陕南移民搬迁补助资金拨付信息。
  (三)县国土局。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出让、转让、变更登记时,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是否持有地税部门出具的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对未持上述证明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于月度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传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以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变更数据信息。
  (四)县住建局。在每月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陕南移民搬迁建设用地规划信息、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和外地设计、施工、建筑企业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项目备案信息;提供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和备案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应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工作规定和流程,查验办证人是否持有完税或免税凭证;对不能提供上述凭证的,应当告知办证人办理有关征免税事宜,凭相关完税证明、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书;于月底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房产转移、变更和商品房实际测量面积信息。
  (五)县扶贫局。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搬迁安置项目的立项、审批、验收信息。
  (六)县地税局。负责做好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等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系,主动做好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
  (七)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做好项目登记和财务核算工作,严禁白条入账,自觉接受税收管理,配合财政、陕南移民搬迁安置办公室做好安置销售先税后补的税收控管工作。
  四、严明组织纪律
  (一)统筹兼顾,扎实推进。要认真开展政策宣传,切实消除思想误区,把移民搬迁安置项目作为农民受益、财政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持续推进,既不能以税收问题为借口放缓这项惠民安居的民生工程的推行进度,也不能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实施项目为由而忽视税收征管工作,努力将依法纳税和加快建设两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二)完善机制,规范运行。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增强控管合力。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的协调联系,地税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提请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税收征管工作进展情况,积极研究强化征管的措施、信息传递方式和协调配合的办法,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此项工作深入推进。
  (三)严明纪律,强化监督。县财政、审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财务核算、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审计,监督资金流向;地税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税收征管,加强减免税审核,严厉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款征缴到位;监察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对因执行政策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