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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9-20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8日

 

  柞水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内容和程序,明确报送渠道,落实各级信息报告责任,确保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突发事件信息,有效指导突发事件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商洛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和《柞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上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疫病、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及环境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等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等级划分按照《柞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发生本制度第二条四个类型突发事件,以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的事故重大隐患,各镇、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信息。
  第四条    县政府办负责综合协调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核、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持续跟踪事件发展动态,办理和督促落实本级政府的决定事项。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节假日期间,特别是在敏感时期,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在岗带班。值守人员要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做好突发事件处置信息记录,存档备查。
  各镇、各部门要在每月最后1个工作日前两天,将下月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在法定节假日开始前3天,将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办)。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严格按照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及时报送,信息要素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事件起因、性质、过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内容要求重点突出、表达准确、文字精炼,做到初报及时,续报准确,终报全面。
  第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各部门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县政府报告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补送书面报告,补送报告不得超过1小时;来不及报告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及时进行续报。
  对较大级别以上及持续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发生在敏感时期、特殊地区的突发事件,在书面报告后,要将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及时进行续报,同时跟踪、反馈上级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事件终报要写明签发人、联络人、联系电话,保证上级政府在核实情况时有据可查。
  县直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需经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沟通协调,核准事实,按县委、县政府领导审定的通稿,统一口径,同步上报,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第八条    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中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谎报除追究责任外,同时给予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