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政府办文件 > 

关于印发柞水县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9-0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柞水县专项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专项规划体系,规范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充分发挥专项规划在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各部门的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是指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编制的,必须由县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是指提出专项规划编制立项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编制单位,是指自行编制、合作编制,以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署名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以及自行委托编制、招标委托编制,以受托人署名的专项规划编制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公开透明。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柞水县专项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规划编制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专项规划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规划编制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专项规划体系
  第十条 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原则上限于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需要上级或同级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包括除总体规划和城乡、土地利用规划以外的所有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各种产业规划、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上级部门垂直下达编制的专项规划依据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综合管理。
  第三章 专项规划编制立项
  第十二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专项规划编制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发改局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规划编制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立项申请,必须提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专项规划编制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可行性、方式、规划期、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论证方式、经费预算及计算依据、责任人员组成、进度安排、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
  第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对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编制立项申请进行分析论证,经综合平衡后,由县发改局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专项规划名称(暂用名)、专项规划目的、编制部门、启动时间、编制费用、编制方式(采取招投标的应明确招标方式)、批准机关等。
  第十六条 《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经县政府印发实施后,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按计划认真组织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是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依据,未列入《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规划,原则上不予审批。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必须立即编制的专项规划,但未列入《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的专项规划编制任务,承担任务的政府部门可向县发改局提出计划外专项规划编制立项申请,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县发改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应当编制而有关职能部门没有提出编制立项申请的,应在编制《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时提出专项规划编制建议,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专项规划起草和衔接
  第十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计划外专项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采取自行、合作、委托、招投标等编制方式,按时启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采取自行编制方式的专项规划编制单位要设立专门的临时专项规划编制办公室,并配备专人负责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下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可采取合作、委托或自行编制方式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合作或委托编制。
  专项规划编制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的,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专项规划编制单位。
  第二十一条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应采用限额招标方式,合同金额应在招标公告中一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评标必须采用专家评审方式。
  专项规划编制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依本办法规定进行,本办法未规定的,参照《柞水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招标公告、合作合同、委托(承包0合同的要求,向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提交规划文本草案。
  第二十五条 专项规划文本草案一般包括现状、趋势、方针、目标、任务、布局、项目、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专项规划文本草案应当符合柞水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展目标尽可能量化,发展任务具体明确、重点突出,政策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将专项规划编制单位提交的专项规划文本草案提交县发改局进行衔接。
  专项规划衔接要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同级规划相互衔接的原则。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之间要相互衔接。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在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提交规划文本草案后,应邀请相关规划编制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召开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衔接会议,并由县发改局提出衔接结果报告。衔接中难以达成共识的,由县发改局报请县专项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专项规划论证和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根据衔接结果报告对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后,会同县发改局组织论证评审。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聘请县内外相关专业资深专家建立专家库。在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提出召开论证会议申请30天内组织召开论证或评审会议。论证会议由县发改局主持,邀请相关专家、规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及专项规划编制部门、专项规划编制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并由论证专家组出具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论证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第三十条 论证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由县发改局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十一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论证报告对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
  论证报告与衔接结果报告相冲突的,由县发改局进行协调并形成协调意见,协调不成的报县规划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专项规划编制过程和了解专项规划内容的权利。经论证、修编的专项规划文本草案,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必须在县政府网站和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必须向公众提供电子邮箱、固定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意见反馈渠道。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集中、反应强烈、但不宜修改的问题应通过网站等媒体进行解释。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认为合理且应对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的,应形成修编意见。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的修编意见对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
  第六章 专项规划审核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项规划编制部门的修编意见对专项规划文本草案进行修编后,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将修编后的专项规划文本草案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对报批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和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县专项规划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五条 专项规划报批,除申请审批报告(正本)和专项规划文本草案(正本)外,专项规划编制部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编制说明(正本),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各方意见及其理由;
  (二)专项规划编制所依据的《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副本);
  (三)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除自行编制外的合作合同或委托合同(副本);
  (四)县发改局出具的衔接结果报告,专家论证通知书,专家组论证报告,协调意见或政府决定(副本);
  (五)公示文字证据,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对公众意见的解释证据、修编意见(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副本)。
  第七章 专项规划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当在30天内通过公众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专项规划(含专项规划修订方案和专项规划废止建议)发布后的30天内,向县发改局备案;
  第八章 专项规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按专项规划的不同性质,各部门应当合理运用财税、投资、产业、价格等经济政策,调控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公共资源,确保专项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在批准后15天内,将专项规划具体分解到阶段计划和年度计划,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重要的专项规划应当列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十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根据专项规划安排财政资金,并进行项目管理。
  县财政资金应优先安排已列入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工作任务和建设项目。列入专项规划的政府工作任务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责任单位应根据专项规划的安排适时申请列入县政府年度预算计划或投资计划。
  第四十一条 专项规划由县发改局监督实施。
  第九章 专项规划评估
  第四十二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跟踪监测,适时联同专项规划编制单位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在专项规划期中期对专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提出中期评估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修订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由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十四条 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中期评估报告,按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规划发布与备案程序进行发布和备案。
  第四十五条 当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专项规划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要求时,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在经过论证后,可报请审批机关予以废止。
  第十章 专项规划费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专项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中的启动时间和编制费用确定的规划编制启动时间和费用限额,适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的文件资料要求和资金拨付办法等由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专项规划编制费用由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专款专用。
  采取委托编制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费用应分期拨付。
  第四十八条 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年度专项规划编制计划》或计划外专项规划编制立项批准文件批准的专项规划编制费用,合理安排使用,不得突破。

  经批准的编制费用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由专项规划编制部门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