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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9-0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发〔2013〕3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6日

  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预防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在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其本金、沉淀资金和利息专项用于出现特殊情况应急支付施工企业及其分包单位、个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行政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人社部门负责建立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台帐,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建设、规划、城管、交通、水利、信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向人社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农民工实名制名册;
  (三)劳动合同。
  第六条    施工企业按照下列比例预存工资保证金:
  (一)新开工项目合同价款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项目合同价款的4%计算预存;合同价款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计算预存;合同价款5000万元至一亿元(含一亿元)的按2%计算预存;合同价款一亿元以上的按1%计算预存;
  (二)在建项目按照未付合同价款计算预存;
  (三)室内装饰工程按合同价款的5%预存;
  (四)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项目,按每人不少于3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五)以上几项出现重复计算时,以计算结果数额较高的为准。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预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持备案的工程合同,到人社部门填写《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单位登记表》,领取《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预存保证金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预存确认书》。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属施工企业所有,施工企业可持有关凭证到开户银行或经办的人社部门查询账户资金情况。
  第九条    工资保证金不用于施工企业的日常农民工工资发放,只用于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的应急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投诉,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非法分包给个体承包人,个体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劳务公司负责人或者个体承包人欠薪逃匿、死亡、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堵门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在事发3个工作日内不与人社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处理拖欠工资事宜的;
  (五)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第十条    工资保证金支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社部门接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会同建设、工程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包代管,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二)人社、建设和工程主管部门核定工资拖欠事实和数额后,由人社部门向施工企业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
  (三)施工企业或承包人逾期未按《责令改正决定书》支付拖欠工资,人社部门按照确认的拖欠数额向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下发《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由开户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将应支保证金拨付给施工企业,并在人社、工程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同时将工资发放表报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四)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情况时,经查清拖欠事实和核实数额后,可以直接启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
  (五)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人社部门出具的《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存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等额支取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付最高限额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不得超过预存数额。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足部分农民工有权依法继续向企业追讨或由人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在应付工程款中先行垫付,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政府建设工程中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垫付。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情况,并公开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二)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在工程完工后60日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持公示情况书面报告和施工企业工资发放资料向人社部门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三)人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核实后,出具《商洛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通知书》,施工企业持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工程,谁负责发放,施工企业负总责的原则,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主要责任,分包企业负有直接责任。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按时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或劳务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督促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等有关部门提供保证金的预存凭证,对未能提供的,建设等有关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应向招投标管理单位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严禁有欠薪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八条    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暂扣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建设、规划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的;
  (二)为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二十条   发改、建设、规划、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依据《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20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1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