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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9-03

各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精神,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省市精神的重要意义
  在全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中省市下发通知,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这是加强作风建设、遏制四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作风的坚强决心。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省市《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违规新建楼堂馆所的危害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把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作为当前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真正把中省市精神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二、全面落实中省市规定,立即开展清查登记和整改工作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镇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其他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在建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二)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所有干部办公用房一律按一人一处办公室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已经安排一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必须在办公用房主管部门正式通知1个月内腾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占办公用房。
  3.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事务局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和报纸杂志社等,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5.干部正常调动,须在接到正式通知后1个月内清退出原办公室。干部挂职、脱产学习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两年以上的,须先退出原单位办公用房。
  6.领导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自退休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腾退原办公室。领导干部退休后担任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机构职务的,均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7.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私自外租办公用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的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8.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9.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有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三)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项目
  确因办公用房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进行维修改造。改造项目必须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维修改造项目,按现行管理权限执行。县发改局、财政局要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项目使用管理,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派出机构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由县事务局负责。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县事务局统一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监督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夯实责任,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成立由县委副书记许水兆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书祥牵头,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发改局、审计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参与的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刘家桢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崔立民、王玉锋、石波同志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和出租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各镇、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爱社会监督。
  2013年9月3日前,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以便汇总上报情况。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将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县级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柞水县委办公室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