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三统一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20日
柞水县三统一药品采购与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三统一药品货款结算管理,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机制,确保药品正常供应和货款及时结算,根据《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三统一药品以县为单位货款结算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室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统一药品货款是指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陕西省药品采购管理中心集中招标采购三统一药品,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金额,采取以县统一归集划转支付的药品采购货款。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柞水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隶属县卫生局管理,负责药品货款统一结算工作。
第五条 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设立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对药品采购资金进行统一归集和统一支付,并实施专账核算。
第六条 货款支付对象为陕西省药品采购中心采购中标的三统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具体以采购合同为准。
第七条 对因药品质量问题造成医疗卫生机构经济损失的,供货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药品货款支付时间以采购合同约定为准,原则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章 药品采购配送
第九条 三统一药品实行按需、按计划采购和配送。各医疗单位要规范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药品数量、品种以适量为宜,既要满足需求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导致过期失效。
第十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向药品配送企业网络报送采购计划,并于每月5日前报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备案。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由所在镇卫生院负责收集、审核、汇总上报。
第三章 采购资金归集和支付
第十一条 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将三统一药品货款及时足额划入县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各医疗单位每次采购药品验收入库后15日内将药品采购货款划解县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验收采购药品后,应于划解资金后及时向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附送《支付申请明细表》。
第十三条 县三统一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支付申请和明细审核无误后,按合同及时向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配送企业支付货款。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是归集和支付货款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其他途径,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用于采购周转金,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机构不按时限无故拖延划解资金的,由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改正前不得再次申报采购;县药品采购和结算管理中心无故拖延货款支付的,由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由此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为确保三统一药品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和药品及时配送到位,县财政部门从一般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作专户周转的垫底资金。县级公立医院应向三统一药品采购资金专户缴纳一定额度周转预付资金。
第十七条 采购资金的管理(包括周转资金和存款利息)遵守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专户收支和运行的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