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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2-11-19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有效提高全县气象灾害应急防御能力,增强公众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各镇、各部门单位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意义
  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镇、各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等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及各项设施,落实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推进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增强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提升气象灾害应急防御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积极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一)申报认证单位。各镇、各单位要积极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二)组织管理机构。县应急办、气象局共同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
  (三)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站,有2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2、各镇有气象工作分管领导和1名以上的气象工作人员;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有分管领导和1名气象信息联络员。
  3、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有安全的避难场所,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
  4、有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5、有多种渠道(设备)能够接收县气象局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6、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渠道,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收、播放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装置(大喇叭、广播、电子信息显示屏等)。
  7、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凡具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条件的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报县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气象局)初审。县气象局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核实后,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和县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凡具备合格条件的,将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应急办、县气象局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和标志,证书和标志均标明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
  (五)获得认证的单位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将吊销认证,收回认证证书和标志。
  (六)通过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镇、单位,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发挥显著成效的,将予以表彰。对获得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先待遇政策。
  三、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组织领导
  (一)各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设施建设,积极申报认证。各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等单位及重要公共场所要认真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积极申报认证。
  (二)县应急办、气象局要加强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组织管理。县气象局要加强对认证工作的业务指导,按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
  (三)县应急办、气象防灾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督促各镇、各单位积极落实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检查考核,确保认证工作顺利开展。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