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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柞水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0-09-26

柞政办发〔2010169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柞水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看病难问题,根据省、市农村医疗救助具体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证五保户、兼顾特困户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适当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医后救助为主的原则;

(六)坚持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对象均可申报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低保户、重灾户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户的家庭成员;

(三)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

第三章 救助标准及审批

第四条    五保户的医疗救助。五保户个人缴纳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代缴。五保户住院经县、乡(镇)民政部门核准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医疗费用除新农合按规定报销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后实行全额救助。

第五条    低保户、重灾户、重点优抚户等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以住院医疗救助为主,门诊就医费用民政部门不予救助。 住院治疗的经新农合报销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经个人申请、乡村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癌症、肝硬化、类风湿、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精神病、白血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糖尿病、感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而家庭困难无资金住院的,可持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申请医前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在2000元以上的方可纳入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至5000(5000)的按20%救助;5000元至10000(10000)的按25%救助;10000元以上的按30%救助;全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农村医疗救助每户每年在封顶线内可给予500元至60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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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其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等证件;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化验单、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柞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核审批表》、必要的病史资料、已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报销凭证;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村委会初审:申请人所在村委会接到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初审,对救助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签注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五保户由村委会(敬老院)直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敬老院)上报的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工作,连同所有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逐级退回申请人。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查核实,原则上每个月研究审批1次。

第四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中、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局、民政局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局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民政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民政局每年度一次性将在册五保户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划拨到合作医疗专户,并会同卫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民政、财政、卫生、扶贫、监察、审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做好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落实医疗诊治制度,控制医疗费用,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保证资金安全运行,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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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信用联社负责医疗资金的发放,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兑付到位。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分管领导、民政干部具体办理,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七条    农村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县民政、卫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跟踪检查,定期审计,加强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追回资金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医疗救助定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诊断、治疗、救助等环节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卫生局、监察局严肃查处;对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侵占、挪用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柞政办发(200596号文件公布的《柞水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民政    医疗    救助    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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