柞政办发〔2010〕75号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柞水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柞水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柞水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陕西省重大行政复议备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全县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受理、审查工作;
(二)建立重大行政行为备案统计分析、评估报告制度;
(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工作;
(四)制发整改意见书,跟踪督查整改意见落实。
第四条 下列行政处罚行为应按规定备案:
(一)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罚较大数额,符合听证条件的;
(二)被处罚人人数超过5人或者其他带有群体性因素、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处罚事项为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下列行政许可行为应按规定备案: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为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的;
(五)其他需要备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下列合同应按规定备案:
(一)以县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
(二)以乡镇、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县政府作为鉴证机关的;
(三)其他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行为应按规定备案:
(一)乡镇、部门直接应诉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乡镇、部门代县政府应诉的一审、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第八条 下列涉法事务应按规定备案:
(一)县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件;
(二)县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项问题会议研究处理的涉法事务。
第九条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备案:
(一)乡镇、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代县政府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决定,应按规定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行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一份;
(二)重大行政行为的决定文书复印件一份;
(三)作出重大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案卷材料;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三条 备案资料规范、齐全的,县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受理,填写备案登记表;对需补正的内容,应当场一次告知,限期补正,并及时登记受理。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报请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政策适用审查,重点审查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二)事实、证据认定审查,重点审查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经审查作出如下处理:
(一)准予备案;
(二)不予备案,制发整改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申请复核。
第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责令限期改正或提请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
(二)对整改意见不落实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法制 行政行为 备案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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