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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9-04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http://www.snzs.gov.cn/html/zwgk/zcjd/107532.html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柞水县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决定>的实施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省林业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林护〔2020〕131号)及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函〔2020〕89号)精神,依法妥善做好我县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退出处置相关工作,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重要讲话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决定》和《实施意见》,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繁育、饲养、交易、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不得采取发布广告、制作招牌或者菜谱等方式,宣传、招揽、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对因科学研究、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确需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并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可管控。

二、依法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

(一)处置对象。本方案处置对象是指:柞水县行政区域内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和《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名录》)中不属于禁食范围的物种除外。

(二)处置方式。由各镇(办)负责,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要求,分物种科学处置在养禁食野生动物。

1.转型利用。优先考虑科研、展示展演(观赏)和药用等方式转型利用。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支持、指导和帮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户)调整或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2.放归自然。对种源来自本地且属于本地物种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健康观察和疫病检测后,选择生境良好的该物种原生地或历史分布区,在其生境容量可承受范围内分期分批分散实施放归,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3.收容安置。对不适用转型利用、放归自然且体况健康的禁食野生动物,移交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或依托国有林场建立收容场所进行收容安置。

4.无害化处理。对不能按以上三种措施进行处置的在养野生动物,以及库存冷冻的野生动物死体,由所在镇(办)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全程录音录像。

5.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对列入《目录》《名录》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证件或文书,移交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按照《畜牧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管理。

(三)补偿政策。

1.补偿范围。对有驯养繁殖(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依法给予适当补偿,全部退出;无许可证的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不予补偿。

2.补偿标准。综合考虑在养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封控隔离饲料消耗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表。

3.资金来源。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补偿资金和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放归自然、收容安置、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县财政负责解决。

三、切实加强补偿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全面启动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处置补偿工作,2020年9月25日前,全面落实“四到位”,即: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全面关停到位;禁食野生动物全部科学妥善处置到位;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动物依法全部补偿到位;列入《目录》《名录》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全部移交到位。

(一)核查数量。由县林业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局、镇办政府共同对辖区范围内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进行登记造册,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现场、实地查看、见物点数,对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用途等基础数据进行当场确认,做到一户一册,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后续处置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二)落实资金。县财政局根据核查结果,核算处置补偿资金并负责拨付到场(户),确保处置补偿资金于9月15日前拨付到位。同时由县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报送我县补偿资金总体规模和整合拨付情况,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

(三)组织补偿。县林业局在上报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公示补偿清单、签订补偿协议、撤回和注销已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文书,由县财政局进行补偿兑现。9月15日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处置和依法补偿工作全部到位,涉及的养殖户全部有序退出到位。

(四)妥善处置。适用于转型利用在养的野生动物蓝孔雀、黑天鹅,由林业局依法依规支持、指导和帮助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场(户)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并做好后期监管工作;对于不适用于转型利用、放归自然的在养野生动物豪猪,以及库存冷冻的野生动物死体,由县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建立工作台账,全程录音录像;对移交移送的在养野生动物蟾蜍、鸸鹋、白鹇、山鸡、锦鸡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尽快完成移交移送工作。

(五)信访维稳。由辖区镇(办)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公安、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信访维稳工作。要注重做好对群众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从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突出矛盾化解,对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要早发现、早解决,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不稳定事件。

(六)助力脱贫。由县扶贫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持续做好禁食野生动物贫困养殖户的转产转型和帮扶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产业补损,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四、强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导检查,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明确工作时限,严密组织实施,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二)密切协调配合。发改、公安、财政、环境、农业农村、审计、市场监管、林业、信访、扶贫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执法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人工繁育、邮政快递、网络交易和交通运输等重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集贸市场、餐饮单位等重点场所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乱捕乱猎、非法交易、非法养殖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纪律监督。对在补偿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偿资金的,对工作不力造成社会不稳定事件发生,或产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及时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从严追究责任。

 


附件:全县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

                                全县禁食野生动物处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物种名称

计量单位

标准(元)

备注

1

花面狸

1090

 含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封控隔离饲料消耗等

2

豪猪

990

3

蓝孔雀

585

4

黑天鹅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