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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县政府办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7-12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10

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政办发〔2017〕94号)、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柞水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柞发〔2017〕9号)和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政策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通知》(柞政办发〔2013〕7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推动“一主两优”产业发展,优化木耳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种植规模,促进三产融合,打造木耳品牌,提升综合竞争力,把木耳产业培育成全县三农工作和脱贫攻坚“头号”支柱产业,把我县打造成全国有影响力的木耳产业县。

第三条  从2019年起,县财政每年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1000万元设立木耳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重点用于木耳产业化基地、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科技创新、品牌创建、产品营销及产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等。当年未使用完的木耳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县域内从事木耳产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个人及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可按本办法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与标准

第五条  木耳基地建设奖补

(一)菌包补贴。每年种植木耳2000袋以上的贫困户,每袋给予0.5元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5万元。每年种植5000袋以上的非贫困农户,每袋给予0.2元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3万元。

(二)生产设施补贴。用地等手续齐全且新建钢混结构大棚1亩以上,每亩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金属材质晾晒架每平方补助5元。

(三)生产保险补贴。发展木耳种植且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的,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按实际支付保费的100%给予一次性奖补;非贫困农户按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龙头企业及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按实际支付保费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市场建设奖补

开办以销售柞水木耳为主的网店和实体店,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3万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七条  木耳科技研发奖补

(一)成功研发县内特有木耳菌种且推广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木耳企业开发出国家认定新产品、新工艺且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科技成果发明奖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于研发木耳新产品,延伸发展木耳脆片休闲食品、木耳粉、木耳茶、木耳保健食品、药品等系列产品,且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产品,每系列产品奖励3万元。

第八条  品牌建设奖补

(一)新申报并获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木耳产品,分别奖补0.5万元、1万元。

(二)以柞水木耳产品参加行业指定的全国性农产品相关活动获金奖、银奖和名优产品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省级金、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第九条  其它奖励扶持

(一)贷款贴息。对于非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50亩以上连片新建木耳基地,在银行进行贷款用于木耳产业发展的,给予20%的贴息,贴息不超过2年。

(二)镇(办)工作经费奖励。镇(办)在辖区内新建木耳栽培基地100万袋以上,完成销售任务的,每万袋奖励工作经费200元。

第十条  相关政策支持

(一)在我县进行木耳工厂化生产种植、深加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及种植大户,通过村集体进行土地流转,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其性质属于农用地的,由所在镇(办)负责协调落实土地流转,按设施农用地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其非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10-15亩农用地转用计划、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从全县指标中解决,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完善手续。

(二)连片建设规模达到30亩以上或栽培木耳60万袋以上的木耳基地,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补助采取现场办公会的办法协调解决。

(三)在柞水投资建设的木耳深加工企业,可按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企业及个人利用县内木耳废弃菌渣用于有机肥等可循环利用产品生产的,按照30元/吨的标准补贴。

(五)在柞水从事木耳生产、流通、销售等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税费按照国家关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物价部门规定范围内的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执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奖补项目由业主于6月底和10月底向所在镇(办)申报备案;所有奖补资金按照经营主体申报、村两委会初核并公示、镇(办)审核并公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局按程序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报县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县财政局、扶贫局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申报材料。凡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责令退回奖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木耳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挤占、挪用、虚报和冒领,确保奖励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在木耳产业发展工作中推进不力、监管不严和在产业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肃问责、一追到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奖励扶持年限为2019至2020年,如有与县产业扶贫等其他奖扶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国家财政资金和包扶部门扶持的木耳产业项目不能重复享受,多重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享受木耳扶持政策不能叠加,同一项目和内容只能申报一次县级奖励扶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一主两优”脱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木耳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柞政办发〔2018〕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