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担任生态护林员实施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柞水县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担任生态
护林员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陕西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商洛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当好秦岭“生态卫士”,现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选聘条件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原则。选聘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脱贫村,不跨镇聘用,原则上在本村本组内进行管护活动。
(二)坚持精准到户原则。一户脱贫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精准管护原则。根据管护面积、管护难度等,合理确定生态护林人数和管护面积,每名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并明确管护区域。
(四)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尊重脱贫户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拨录用。
(五)坚持监管责任主体不变原则。属地林长是森林资源保护第一责任人,护林员由各镇(办)聘用,由各镇(办)林业分站及林场负责管理,村生态护林站负责具体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区所在行政村负责监管,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六)坚持绩效考核原则。实行月考核管理制度,由镇(办)林业分站及林场每月按护林站所报考勤进行考核并上报月考核表,作为发放生态护林人员管护补助依据。对上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下一年度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和调整。
第四条 分级明确生态护林员选聘责任。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任务逐级分解、细化、落实到相关镇(办)及林场,制定选聘方案、监督、指导选聘工作,汇总确认选聘结果并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选聘工作由各镇(办)及林场组织实施,镇(办)林业分站协助完成。各镇(办)及林场对选聘工作的真实有效性负总责。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辖区林地、林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要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四)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五)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六)做好管护日志填报工作(管护日志应包括巡护路线、区域资源情况,是否存在破坏林业设施的情况,是否发生森林火灾等情况),每月使用“生态卫士”APP巡林巡护天数不少于20天。
(七)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六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常住本村组内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二)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为人正直,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能秉公办事,无盗伐滥伐林木及违章运输木材等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三)热心林业事业,群众基础好,有一定威信,长期在本村生产、生活,熟悉本村内山林及道路交通情况;
(四)管护责任区所在村组的公民,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年龄原则在18-60(含60周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如身体健康又责任心强的护林员,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扑救森林火灾能力。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各镇(办)及林场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项。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林场申报,提交相关资料:(1)生态护林员审批表;(2)个人申请;(3)个人身份证、一折通复印件;(4)贫困户信息采集表复印件;(5)村级公示复印件或公示照片。
(三)审核
各镇(办)及林场组织对申报材料、政治素质、贫困状况、身体状况、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定,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四)公示
各镇(办)及林场或村(社区)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
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镇(办)(林场)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各镇(办)及林场统一上报,经县级相关部门审定后,由县林业局统一批复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再由各镇(办)及林场与其签订聘用和管护协议(非全日制),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原则上一年一聘。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可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政府将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镇(办)林业分站及林场应加强对已聘用生态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聘用协议履行管护义务的生态护林员,经三次以上说服教育仍不予改正的,应解除协议,取消其管护资格,并按程序重新聘用新的生态护林员。
第十条 本办法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止。原通过《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担任生态护林员实施办法》(柞政办发〔2021〕17号)印发的《柞水县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担任生态护林员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文件政策解读链接:关于修订《柞水县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担任生态护林员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政策解读| 柞水县人民政府 https://www.snzs.gov.cn/html/zwgk/zcjd/128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