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0日
柞水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提高基层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条例》《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经费,按照“谁调解、奖励谁”和“以案分类、以奖代补”的原则,对全县人民调解员(公职人员兼职除外)主持调处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调处成功率,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成立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分管人民调解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查办)负责日常工作。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由“以奖代补”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以奖代补”对象(范围):县、镇(办)人民调解委会、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县、镇(办)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或受有关部门委托,主持调处的矛盾纠纷。
第六条 “以奖代补”内容和标准
基本奖励:对县、镇(办)人民调解委会、村(社区)、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全年工作考核,按工作成效进行补助奖励。
个案奖励:对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兼职除外)调处矛盾纠纷,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大小、案卷质量制作规范等实行不同补助标准,具体分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矛盾纠纷:
1.案情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的民间纠纷。
2.案情涉及人数5人以下(不含5人);涉及金额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民间纠纷。
3.一般性邻里、婚姻家庭、房屋、赔偿、宅基地和林权等方面的纠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复杂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5人以上;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
2.在当地比较突出的、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3.县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或县检察院、法院诉调对接等移交或委托的调解案件;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并对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的矛盾纠纷。
4.跨度在5年以上未解决的民间纠纷。
5.其它经过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疑难民间纠纷:
1.案件涉及人数20人以上;涉及金额2万元以上;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民间纠纷。
2.突发的群体性民间纠纷及“三跨三分离”矛盾纠纷。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重点民间纠纷。
4.其它经县司法局研究认定的民间纠纷。
第七条 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需达到的标准是: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调解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条款正确;
(三)调解文书、调解卷宗(双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或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内容)装订规范、资料齐全、调解协议书合情合法;
(四)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等。
第八条 对人民调解员个案奖励补贴标准分四种:
(一)调委会受理并当场调解成功的一般民间纠纷,有完善的民间纠纷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的民间纠纷,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100元。
(二)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复杂民间纠纷,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和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200元。
(三)调委会受理并调处成功的疑难民间纠纷,有民间纠纷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调解笔录及相关证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且形成卷宗的,每件奖励补贴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350元。
(四)对疑难民间纠纷虽未调处成功,但有效防止了纠纷激化,当事人听从建议和劝导,通过其它合法途径妥善化解纠纷,按要求登记并制作规范案卷材料的,每件补贴100元。
第九条 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基本奖励补贴标准是:能按人民调解有关规定,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民间纠纷,有效预防和化解信访问题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具体分为三个档次标准,按其中最高一档予以奖励补贴。
(一)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上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3000元。
(二)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县以上(含县级)集体访、重复个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2000元。
(三)经县司法局、信访局年度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到市级以上(含市级)上访及到县重复集访的,且有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对村(社区)调委会奖励补贴经费1000元。
第十条 镇(办)调委会、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经县司法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秀格次控制在20%以内),奖励优秀调委会3000元。
第三章 考核兑现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由“以奖代补”评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的奖励补贴每季度考核评查一次,每半年发放一次。调委会每月将调处的民间纠纷奖励补贴审批表报所在镇办司法所,司法所会同镇办相关站所审核汇总后报县评查办(含电子版),县评查办提出奖励补贴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奖励补贴年终一次性兑现。由各镇办司法所和信访办初核后,报县评查办。县评查办会同县信访局等部门审定后,提出发放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虚报调处案件,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财政局、审计局应加强对经费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9日。2014年柞政办发〔2014〕88号《柞水县村级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