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柞水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等制成的,可以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移风易俗,倡导绿色、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公安局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县城管局协助县公安局做好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从严控制、合理布点,逐步减少限制燃放区内零售店的销售许可审批。
县委统战部负责做好限制燃放区内庙宇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限制燃放区内殡仪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管理工作,提倡文明、节俭、环保殡葬礼仪。
县市监局负责在办理各类证照时告知经营主体烟花爆竹限燃规定,提倡文明、节俭、环保庆典。
县科教局负责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开展禁止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县纪委监委、县环境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镇办、村(社区)和各单位协助做好本管理区域内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宣教育、劝导和制止工作。
第七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实行许可制度。
取得许可证的主体销售的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类和规格,不得向儿童出售烟花爆竹,不得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
除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只能燃放标明“个人燃放”等字样的烟花爆竹,不得燃放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以及“焰火燃放活动专用”和国家规定的禁止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区、重要军事单位;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三)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机动车停车场(含住宅小区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六)城市道路、地下室、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
(七)油气站、火工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八)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森林公园、旅游景点、天然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居民家属楼楼道、公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区域。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每年中、高考期间,考场2000米以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全县境内的高层住宅小区及周边安全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可能导致高层火灾的任何口径礼花及冲高型烟花。
第九条 柞水县城东至三道井(含纸房沟、后沟全线),南至汽车站马房子河大桥和马房子村界(含麓苑酒店和陕西银矿家属院),西至河西走廊(含党家湾、大王家沟、小王家沟全线),北至北关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为城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夕至正月初六、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第十条 限制燃放区域内板桥沟殡仪馆、寨子沟殡仪馆根据民间丧葬风俗可以燃放爆竹,但禁止燃放各类冲高型烟花、礼花。殡仪馆、事主、燃放人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 限制燃放区内的庙宇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宣传制止工作,引导业主在合乎本规定范围内定点安全燃放。
第十三条 禁限燃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及其他提供宴席服务的场所,应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会举办者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对违规燃放者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一)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向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人群、车辆、下水道、检查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
(五)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物。
第十七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禁、限燃工作宣传、制止不力,公安机关应当将违规燃放和处罚情况报县委政法委,依照平安建设相关规定,社区、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不得参与本年度评先创优活动。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其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