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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解说(一)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9-06-26


编者按为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增强全民规划意识,商洛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在本报连续刊登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解说,希望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城乡规划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知识,自觉维护城市良好形象。

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首要环节与关键环节。《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适用范围和办理程序

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建设单位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及界线之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对于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文稿编辑: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