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县先后于2021年、2022年被命名为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根据《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实施方案》(陕财办资环〔2022〕72号)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分别给予我县2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专项补偿资金。为规范使用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的专项资金,按照县政府2022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决定设立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并起草出台《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二、总体目标
为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减污降碳、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发展,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三、起草依据
《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起草以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实施方案》(陕财办资环〔2022〕72号)、县政府2022年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及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
四、主要内容
《柞水县生态文明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十四条,着重明确资金管理相关部门责任,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及程序,有效利用好陕西省生态保护纵向综合补偿资金。
第一章:总则,共3条,主要对基金设立的目的意义、来源以及使用遵循原则进行了阐述。
第二章:基金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了专项基金的账户设置及相关部门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章:支持范围,共1条,主要说明专项基金应以项目为支撑,用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使用管理,共4条,主要明确了年度基金分配比例,及资金申请条件、项目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2条,主要明确了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要自觉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说明了办法的解释机构和执行时间。
五、附则
本办法共十四条,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7日止。
通知原文:
文稿编辑:张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