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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工程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3-30 17:17

为认真做好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洛市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工程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柞水县新建西安至安康高速铁路工程项目征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西康高速铁路设计方案,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西康高速铁路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和项目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西康高速铁路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原则。

(二)坚持支持发展,维护权益原则。

(三)坚持节约用地,保障供应原则。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原则。

(五)坚持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原则。

三、征迁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征迁任务。西康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永久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征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项目综合开发用地一并纳入西康高铁建设征地拆迁范围。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永久用地红线范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及铁路综合开发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二)时间安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完成高铁项目建设红线内用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任务,保证工程全面施工所需用地。临时用地按照工程需要及时审批供应。

四、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1.灌溉水田、水浇地4.6万元/亩。

2.旱坪地3.6万元/亩。

3.坡耕地2.9万元/亩。

4.林(草)地1万元/亩(含5%管理费)

5.占用国有划拨土地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费补偿或采取置换办法另征地安置。占用出让国有土地评估价的剩余年期补偿或置换同价地安置,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二)拆迁补偿标准

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含室内外设施)

(1)砖混框架结构房屋1100元/㎡。

(2)砖混结构房屋900-1000元/㎡。

(3)砖木结构房屋700-800元/㎡。

(4)土木结构房屋600-700元/㎡。

(5)简易房(可住人)400元/㎡。

(6)简易棚150元/㎡。

(7)砖围墙280元/延米。

(8)土围墙150元/延米。

(9)水泥地面:厚度15cm以上90元/㎡;厚度15cm以下60元/㎡。

(10)砖混门楼6000元/个。

(11)土门楼1500元/个。

(12)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简易厕所80元/㎡。

(13)高位水池500-800元/m³。

(14)户外家用水池500元/个。

(15)化粪池:1500元/个。

(16)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m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m,7000元/眼;口径2.5-3m,10000元/眼;口径3m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17)水井(井深5m以上、水深1m以上):饮水井1500元/眼;压水井1000元/眼(含设施)。

(18)堆沙、堆石、堆料每立方付给清理费用10元。

(19)地窑:深度3-5m、容量2000-4000公斤,600元/个。

(20)砖瓦窑:小砖瓦窑、石灰窑6000元/座;大型砖瓦窑参照其他建设项目同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1)鱼池:砖石砌40元/㎡;土池20元/㎡,鱼产按养鱼水面每亩补偿3000~6000元。

(22)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m、高2.5m以上)30元/㎡;特大棚(跨度10m以上、高3.5m以上)40元/㎡。

(23)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以上,200元/m;横截面0.5-1㎡,150元/m;横截面0.5㎡以下,80元/m。土渠不予补偿。

(24)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260元/延米;高度1-1.5米180元/延米;高度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80元。

(25)石埝:浆砌200元/m³;干砌80元/m³。

(26)坟墓:地下坟5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3500元/棺,三年以内5000元/棺;空墓2000元/棺;碑楼每个加300元。

2.其它附着物补偿

(1)栽植三年以上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专业绿化树园等:

①胸径1.5cm以下6000元/亩。

②胸径1.5-2cm 10000元/亩。

③胸径2-5cm 1.5万元/亩。

④胸径5-10cm 2.6万元/亩。

⑤胸径10cm以上3.3万元/亩。

(2)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套栽的一至三年的桃、苹果、梨、杏、樱桃、李梅、葡萄、核桃、银杏等:

①胸径2cm以下2500元/亩。

②胸径2-5cm 3500元/亩。

③胸径5cm以上5000元/亩。

(3)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4)零星果树:胸径2cm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cm(含5cm)100元/棵;胸径5-10cm(含10cm)300元/棵;胸径10-15cm(含15cm)500元/棵;胸径15-20cm(含20cm)1000元/棵;胸径20cm以上的3000元/棵。

(5)用材树:胸径5cm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cm(含10cm)25元/棵;胸径10-20cm(含20cm)40元/棵;胸径20-30cm(含30cm)60元/棵;胸径30cm以上100元/棵。

(6)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

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7)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000元/亩。

3.因高铁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工料费予以补偿。

4.占用国有河道等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正常畅通。

5.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3)到期的临时建筑、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高铁征迁放线埋桩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等。

6.房屋拆迁过渡费及奖励

(1)房屋拆迁过渡费。拆迁主居住房屋的拆迁户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10个月的搬迁过渡费。

(2)在规定期限内拆迁完毕的,给予拆迁主房屋奖励费5000元/户。

(3)房屋拆除,由县两路办与房屋产权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补偿到位后,交施工单位统一实施拆除,对残值部分按50元/㎡标准予以补助。

上述之外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专业果园等拆迁补偿,由县两路办会同市征迁协调办实际勘丈登记后,市高铁项目征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三)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质耕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渣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高铁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由县资源局负责。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县资源局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县资源局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照异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拆迁安置管理

西康高铁建设项目拆迁户需要安置宅基地的,由县两路办负责,组织县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镇办、村组编制规划,严格审查,依法按户安置。严格界定分户数量,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划地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地安置的,应在本村集体内部调整,本村无地安置的应就近规划安置。在安置中要充分捆绑移民搬迁、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在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予以支持,切实解决安置点建设实际问题。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含公共部分),宅基地不超过133㎡,安置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按高铁永久用地标准执行。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用按7万元/户标准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市高铁项目征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六、各种税费的收缴及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该项目实施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要求的情况下免收河道占用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依据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由建设单位与省级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实施协议,组织实施。

(三)支持项目建设单位就近解决工程建设所需地材,支持建设单位在高铁沿线具备开办条件地域自建料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项目建设砂石需求,积极支持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

(四)工程建设占用、使用有关道路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合法装载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一样享有通行权;当需要借用现有农村公路,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或村集体签订使用协议,对损坏的道路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县资源局、县两路办、高铁涉及镇办要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服务意识,妥善安置好被征迁群众的生产生活;要加强对铁路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动员引导群众顾全大局,大力支持铁路项目建设;要定期组织开展铁路建设环境整治,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肃查处阻碍施工和强行分包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等违法行为,努力为西康高铁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七、征迁资金管理

八、工作职责

西康高速铁路建设工程柞水段征迁安置及环境保障工作由县西康高铁项目征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镇办和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实施。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二)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三)制定措施,落实征迁责任。

(四)严格管理,规范工作程序。


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snzs.gov.cn/html/zwgk/zfwj/zzf/113386.html

文稿编辑:张玉西